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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雷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平,无业,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平,无业,住。200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8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裴斐,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平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平及其辩护人裴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雷平在新乡市人民医院乳腺科第一病房,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机,将王某的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2298元。

2、2013年7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雷平在新乡市解放军三七一医院脊柱外科10号病房,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机,将其正在充电的苹果5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415元。

3、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雷平在新乡市371医院急救中心5楼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的物品时,因李某乙发觉而未得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雷平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张某、李某乙陈述,证人蔺某、佟立娟、李某甲证言,被告人雷平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物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雷平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2012年9月14日盗窃应认定为未遂;2、被告人雷平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雷平主动退赃;4、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综上,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雷平在新乡市人民医院乳腺科第一病房,趁被害人王某亲戚熟睡之机,将王某的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2298元。

2、2013年7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雷平在新乡市解放军三七一医院脊柱外科10号病房,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机,将其正在充电的苹果5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415元。

3、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雷平在新乡市371医院急救中心5楼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的物品时,因李某乙发觉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雷平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新乡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证明证实2006年12月15日被告人雷平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新乡市延津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3、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盗的苹果5手机及ipad平板电脑的相关情况,经扣押已发还被害人。

4、购物手续证实苹果5手机、ipad平板电脑购买时的相关情况。

5、到案经过证实民警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盗的苹果5手机在被15137330391号码使用。经询问持机人佟立娟,其称该手机为丈夫雷平所给。2013年8月13日,民警将雷平传唤到案。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乙对2012年9月14日在371医院盗窃的被告人雷平的辨认情况及被告人雷平对盗窃地点的辨认情况。

7、辨认笔录及照片、温县公安局证明、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温县看守所证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关于涉案平板电脑,被告人称是2013年刚过完年,在新乡市天泉宾馆内以1000多元从郭伟处购买,经被告人辨认,郭伟现名郭巍。郭巍于2001年11月26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8年由焦作少管所调至焦南监狱服刑,201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后因盗窃,于2012年8月22日被刑拘,8月27日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31日因盗窃被温县公安局上网追逃。

8、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苹果5手机的价值为2415元,ipad3平板电脑价值为2298元,共计5713元。

9、证人佟立娟证言证实其与雷平是夫妻关系,其正在使用的白色苹果5手机是一个月前雷平在家里给的,他说是买的二手机;其正在使用的ipad电脑也是一个多月前雷平给的,没有告诉其来源。

10、证人蔺某证言、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的苹果5手机于2013年7月18日使用ICCID号码为89860946161040487252的SIM刷机,该ICCID号码对应的手机号为159××××6661,机主为蔺某。蔺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中旬其妻子在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的时候,其和妻子的两部苹果手机一起被盗了,手机卡一起被盗,2012年4月15日其去补了手机卡,现在使用的SIM卡的ICCID号码后四位是5946。

11、证人李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371医院脊柱外科医师,2013年7月17日下午,32床的张金保说其女儿的苹果手机被盗了,还说上午有人去病房发名片而且去了三次。其对发名片的人有印象,他经常来病房。经辨认,雷平为经常出入病房发名片的男子。

1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实2012年9月14日,其在371医院住院,中午1点左右,半睡半醒之际,听到很轻微的脚步声,以为是护士,但那个人一直没有说话,其感觉不对劲,睁眼一看,那人正弯腰伸手去摸其裤子,其一把抓住他的胳膊,有医院的护工说这个人经常在医院转,是个惯偷。其拨通110后,他转身往窗户边跑,其将他抓住,民警到之后,将其带到了孟营派出所。

13、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17日下午1点左右,其在371医院脊柱外科10号病房休息期间,放在枕头下面充电的苹果5手机被盗。手机被盗前,有个陌生男人来过,说是发名片的,进来了三次。

14、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3年1月26日13时左右,其离开人民医院乳腺科第一病房,把平板电脑给亲戚放那儿了,14时30分左右接到电话说电脑被盗了。经了解,电脑是其亲戚住院睡着时被盗的。

15、被告人雷平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7月份,其在371医院骨科的一个病房偷了一部白色的苹果5手机,第二天去郑州的一个手机店刷了机,然后给其妻子用了。2012年9月份的时候,其去371医院偷东西,没偷到被抓住了,后被送到了向阳派出所治安队,因没偷到东西没有被处理。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