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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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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广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广平,无业,现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广平,无业,现住。2007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9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广平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广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9月24日8时许,被告人范广平在新乡学院西区男生宿舍楼D01号楼下将被害人孙某的一辆红色自行车盗走。

2、2013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范广平在新乡学院的停车场内盗走自行车一辆。

3、2013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范广平在新乡学院A06-A09教学楼中间的停车场内将被害人于某的一辆自行车盗走。

4、2013年9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范广平在新乡学院A04-A07教学楼停车场将被害人刘某的一辆自行车盗走。

5、2013年9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范广平在新乡学院A06-A09教学楼中间的停车场将被害人蔡某的一辆自行车盗走。

6、2013年9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范广平在新乡学院A06号教学楼停车场将被害人牛某的一辆自行车盗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范广平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于某、孙某、牛某、蔡某、刘某陈述,证人宋某、陈某、薛某等证言,被告人范广平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范广平的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系累犯,同时具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范广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9月24日8时许,被告人范广平在新乡学院西区男生宿舍楼D01号楼下将被害人孙某的一辆红色自行车盗走。

2、2013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范广平在新乡学院的停车场内盗走自行车一辆。

3、2013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范广平在新乡学院A06-A09教学楼中间的停车场内将被害人于某的一辆自行车盗走。

4、2013年9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范广平在新乡学院A04-A07教学楼停车场将被害人刘某的一辆自行车盗走。

5、2013年9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范广平在新乡学院A06-A09教学楼中间的停车场将被害人蔡某的一辆自行车盗走。

6、2013年9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范广平在新乡学院A06号教学楼停车场将被害人牛某的一辆自行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范广平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监狱证明等证实被告人范广平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12月19日刑满。

3、现场指认照片、盗窃视频截图证实盗窃现场的相关情况。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范广平系扭送到案。

5、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情况说明证实据范广平供述,收购其所盗自行车的名叫“老胖”,(后经查证名叫宋某),在张庄租住,在新乡市牧野路红太阳家私后门摆摊修自行车。2013年10月16日上午,公安机关带领范广平到宋某租住和摆摊的地方附近寻找宋某,在等候无果的情况下,范广平拨通了宋某的电话,将宋某约了出来,公安机关遂上前将宋某抓获。后宋某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范广平对收购其所盗的自行车的宋某的辨认情况。

7、扣押清单证实对作案所用的钥匙的扣押情况。

8、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24日其正在张庄修车,接到卫辉男孩的一个电话,说要卖给其一辆自行车,其就和他在张庄街里见面了,见面后他推来一辆山地车,不是新车也不旧,其给了他100元钱;2013年9月27日上午那个男孩又打电话说要卖一辆自行车,在张庄见他骑来了一辆山地车,七八层新,其给了他100元钱,晚上的时候那个男孩又送来一辆山地自行车,其给了他100元钱;2013年9月28日白天,那个男孩又卖给了其一辆山地自行车,其给了他大概百十元;2013年9月29日上午,那个男孩又卖给了其一辆山地自行车,其给了他100元,过了一个多小时,他又推来一辆山地车,其给了他100元钱。其一共买了这个男孩六辆车,买的车都卖了,每辆能卖100多元钱。其知道是偷的车,不要手续。

9、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29日9时40分许,其把自行车放在了新乡学院教学楼A06号楼楼前,后去了教室。12时30分许,其和同学牛某从教师出来,牛某发现他的车不见了,其发现自己的车被撬过,没撬开。晚上,学校保卫处的人到宿舍问有没有丢自行车的,其就通知了牛某到学校警务室报案。

10、证人薛某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学院保卫处的,2013年9月29日19时30分许,其在办公室值班,听见电台呼叫说A15号楼有个可疑人员,其赶过去时,那个人已经到A06教学楼前,A06教学楼前停放的都是自行车,那个人在两排自行车中间来回看,其走过去拉住了他的胳膊,将其带到了监控室,后将前几天学生丢自行车的监控打开,看是不是这个人偷的,这个人看到监控以后就跪在了地上,承认是来偷车的,后将其移交到了派出所。

11、被害人孙某陈述证实2013年9月24日,其红色山地自行车在新乡学院西区男生宿舍楼D01号楼下被盗。其车是9月8、9号在饮马口买的,860元,发票丢了。

12、被害人于某陈述证实2013年9月27日晚上19时26分左右,其山地自行车在新乡学院A06-A09教学楼通道停车场

被盗。其自行车是2012年10月份购买的,买车时没有要发票,花了800元。

13、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3年9月28日上午,其山地自行车在新乡学院A04-A07教学楼之间被盗了。其自行车是2013年9月份购买的,买车时没有发票,花了240元。

14、被害人蔡某陈述证实2013年9月29日上午,其山地自行车在新乡学院A06-A09教学楼通道停车场被盗。其自行车2013年8月份购买,没有要发票,花了750元。

15、被害人牛某陈述证实2013年9月29日10时许,其山地自行车在新乡学院教学楼A06号楼楼前被盗。其车是2013年4月份从一个同学手里买的,350元钱,没有发票。

16、被告人范广平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9月24日上去8时许,其在新乡学院西区宿舍楼楼下用备用钥匙盗窃了一辆山地车;2013年9月27日9时许,在新乡学院西区宿舍楼盗窃了一辆自行车,晚上19时许盗窃了一辆山地车;2013年9月28日上午10时30分许,其在新乡学院盗窃了一辆山地车;2013年9月29日9时许,其在新乡学院盗窃了一辆山地车,10时许又盗窃了一辆山地车,晚上19时许,其又去新乡学院偷车,用备用钥匙捅了几下,没有捅开,一抬头看到监控,就准备离开,这时有人过来问其是哪的学生,哪个系的,其回答不上来,就被带到了学校监控室,看过监控后,就将其带到了派出所。偷来的六辆自行车其都以100元价格卖给张庄旧车市场路边摆摊修自行车的老胖了,他知道自行车是偷的,因为其有时一天偷几辆车卖给他。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