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予 批 准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5)博刑执字第1号
罪犯李尚财,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系博爱县工商局退休职工。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犯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4年6月24日由博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了(2014)博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尚财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罪犯李尚财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自己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请求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虽然河南省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诊断李尚财患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主动脉瓣瓣膜置换术后心房纤颤心功能2级;大面积脑梗塞后遗症(血栓栓塞);下肢动脉栓塞术后;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李尚财的心脏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是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罪犯李尚财的司法鉴定日期是2014年11月11日,其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主要是河南省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鉴定报告书,而该附属医院出具鉴定报告书的时间是2014年11月19日,所以程序明显违法,不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
综上,罪犯李尚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请求,不符合省高院《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精神,故对罪犯李尚财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