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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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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甲、胡某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4)卫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甲,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6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12月7日因赌博被新乡市公安局特勤支队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

(2014)卫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6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12月7日因赌博被新乡市公安局特勤支队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无业。2012年12月7日因赌博被新乡市公安局特勤支队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4月4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小名:小韩),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小名:世家),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乙,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小名:清忠),无业。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9月8日被凤泉区大块镇派出所罚款2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孬蛋),无业。曾因盗窃犯罪,于1989年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2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小名:志军、小军),无业,住辉县。曾因赌博于2010年11月1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老三),住辉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抓获,同月25日被新乡市公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3)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胡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毛某乙、梁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元红、赵素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甲、胡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毛某乙、梁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被告人毛某甲与韩某某、陈某某、毛某乙等商议开设赌场,并由毛某甲联系胡某某寻找赌博场地及接送人员,安排放风人员,之后上述被告人又联系到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由八人作为赌场老板,负责联系招集参赌人员到卫辉市孙杏村镇进行赌博,2012年12月份毛某甲等人先后多次在卫辉市孙杏村镇不同地点组织数十人进行赌博,并要求作为赌场老板每次参赌都携带上万元现金,轮流坐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三万余元,毛某甲安排从抽出的渔利中先拿出一部分钱给胡某某用于支付场地、放风、接送人员费用,剩余的渔利由被告人毛某甲等八人作为老板平分。

2012年12月7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卫辉市孙杏村镇大任庄一村民家中将被告人毛某甲、胡某某及一部分参赌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无主赌资四万余元,麻将牌一副、对讲机二部、手机屏蔽器一套、牌桌一张。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毛某甲、胡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毛某乙、梁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毛某甲、胡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毛某乙、梁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被告人毛某甲联系胡某某,由胡某某寻找赌博场地及接送参赌人员,并安排放风、抽水等为赌场服务的人员,且购买屏蔽器、对讲机,之后又先后联系韩某某、陈某某、毛某乙、李某某、梁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由毛某甲、韩某某、陈某某、毛某乙、梁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八人作为赌场老板,联系招集数十名参赌人员到卫辉市孙杏村镇不同地点进行赌博,毛某甲等人从中抽头渔利达三万余元。每天的抽头渔利先拿出一部分给胡某某用于支付当天场地费用及放风、接送参赌人员等赌场服务人员费用,剩余的渔利由当天参与的老板平分。

2012年12月7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卫辉市孙杏村镇大任庄一村民家中将被告人毛某甲、胡某某及一部分参赌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无主赌资四万余元,麻将牌一副、对讲机二部、手机屏蔽器一套、牌桌一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23时左右,胡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去孙杏村开场,接着其就和孬蛋、眼眼、陈世家、小韩打电话让去场上玩。赌场的详细地址是卫辉市孙杏村镇孙杏村的一户民宅,是胡某某通过他的一个朋友联系的场地,村口放哨人员是胡某某的朋友联系的当地人,一夜给一百元钱,至少安排四个放哨的。场上还有一台手机屏蔽器,是胡某某买的。一晚上给民宅的主人三百至五百元钱。赌博是用麻将的两张饼牌比大小,庄家赢了按庄家锅里钱数的4%抽钱。小海和小亮一个负责抽钱,一个负责记账。开设赌场有一个星期了,一般在场上有二十余人参赌。赌博人员是胡某某和毛某乙打电话联系人去的,玩家开车在孙杏村的三岔路口等,胡某某安排人去接。赌场的老板有其和辉县的老三、孬蛋、眼眼、毛某乙、小韩、陈世家等总共是八个人。场上抽完钱后,先把找场地、放哨等服务人员的费用给胡某某。然后再把钱给八个老板平分,其总共挣了五、六千元。12月7日1时左右开的场,4时左右被公安人员查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