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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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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等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3)卫刑初字第243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住延津县。曾因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0月2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

(2013)卫刑初字第243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农民,住延津县。曾因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0月2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从次日起算,2013年12月10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农民,住延津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0月2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从次日起算,2013年12月10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4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文学、殷普生,卫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农民,住延津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0月2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从次日起算,2013年12月10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4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农民,住延津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0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4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3)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胡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期间,因本案需补充侦查,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6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1日要求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崔文学、殷普生、被告人王某丙、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7日20时许,卫辉市公安局刑警队接上级通知,称新乡市红旗区纬五路派出所上网涉嫌故意伤害逃犯王某戊在卫辉市喜来登饭店吃饭,接报后刑警大队民警暴喜庆、赵海军、潘来、牛鹏飞四人前往实施抓捕。在卫辉市喜来登饭店门口,民警将正从饭店出来的网上逃犯王某戊及与其一起吃饭的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胡某某等人拦住,并出示警官证告知身份后,王某戊随即逃跑,公安民警在抓捕王某戊时遭到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胡某某等人的阻止、撕拽,造成网上逃犯王某戊逃脱,后经鉴定,公安民警牛鹏飞左额部划伤属轻微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卫辉市法医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卫辉市公安局柳庄派出所证明,刑警大队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胡某某依法判处,同时王某甲系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要求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胡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事实提出异议称其没有跺民警,也没有用拳头打民警,只是采取撕拽的方式阻拦民警,要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理。

被告人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事实提出异议称其没有动手推民警,只是朝民警抓捕王某戊的人群里挤,还未挤到里面,王某戊就跑了,要求对其从轻处理。辩护人辩称王某乙没有实施推搡的行为,也没有跑至民警按翻王某戊的麦地里,王某乙系从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没有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要求对其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事实提出异议称其没有和民警发生推搡、撕拽,只是向追赶王某戊的民警追过去,其到跟前时王某戊就已逃跑,要求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事实提出异议称其没有打骂民警,只是到跟前拉拽,要求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7日19时40分许,卫辉市公安局刑警队接上级通知,称新乡市红旗区纬五路派出所上网涉嫌故意伤害的逃犯王某戊在卫辉市喜来登饭店吃饭,接报后刑警大队民警暴喜庆、赵海军、潘来、牛鹏飞四人前往实施抓捕。在卫辉市喜来登饭店门口,民警将正从饭店出来的网上逃犯王某戊及与其一起吃饭的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胡某某等人拦住,并出示警官证告知身份,王某戊随即向南逃跑几十米后向东拐进一条小路,民警牛鹏飞迅速上前追赶并在饭店向南的丁字路口向东的小路上将王某戊扑倒在路北边一处晒玉米的地上,民警赵海军随即赶到协助牛鹏飞将王某戊抓住并准备押上车时,随后赶来的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胡某某将民警牛鹏飞、赵海军围住进行撕拽、推攘,王某甲将民警牛鹏飞跺翻,其他三人将赵海军推翻在地,王某戊趁机挣脱跑向北边麦地,民警暴喜庆、牛鹏飞向麦地方向追赶抓获王某戊时,再次遭到四被告人的阻止、撕拽,致使网上逃犯王某戊逃脱。经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民警牛鹏飞左额部划伤属轻微伤。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被随后赶来支援的民警带至卫辉市刑警大队。

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在延津县东屯镇东张士屯村的办案民警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牛鹏飞左额部划伤属轻微伤。

2、办案民警赵海军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0月27日19时40分左右,受大队领导指派,其和民警暴喜庆、潘来、牛鹏飞到卫辉市喜来登饭店抓捕网上逃犯王某戊。在饭店门口站着七、八个人(其中一名妇女),其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后,其中一名男子向东逃跑,其和牛鹏飞迅速追赶,追出六、七十米远将那名男子追上并确认是王某戊,此时饭店门口那六、七名男女赶到进行阻拦,其再次出示证件并说明抓捕逃犯,这些人继续和二人推扯。后王某戊扯掉上衣挣脱后向北边麦地逃跑,暴喜庆和牛鹏飞追到麦地,其在麦地边被两、三个男子撕扯住被要求看证件,其对他们说明执行公务,其中一名高个男子(后得知叫王某乙)大声叫喊:看不清证件,言语十分嚣张。后其强行挣脱赶到麦地,此时逃犯已脱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