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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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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农民,住延津县。 诉讼代理人孙付田,河南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乙,农民,住延津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农民,住延津县。

诉讼代理人孙付田,河南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乙,农民,住延津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4年10月15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4年10月3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秦玉金,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4)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俊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孙付田、被告人袁某乙及其辩护人秦玉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袁某乙酒后来到本村村民陈某家西屋北头房间的窗户处叫陈某开门。陈某拒绝开门并让袁某乙走。被告人袁某乙不顾陈某的反对,强行从西屋北头房间的窗户上爬到陈某家屋内。陈某心生恐惧,遂跑出家门叫人。后陈某的儿子袁某甲闻讯赶回家中,与被告人袁某乙发生厮打。在二人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袁某乙将袁某甲右手小指、左小腿打伤。袁某甲家的狗将袁某乙腿部咬伤。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甲之伤情为轻微伤,袁某乙之伤情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乙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袁某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诉称: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袁某乙非法翻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袁某甲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回家发现后,在对被告人袁某乙控制并报警中,遭到被告人的伤害殴打,造成袁某甲左小腿、右手小指、颈部等严重损伤,请求从重追究被告人袁某乙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责任的同时,责成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各项损失10万元。

被告人袁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辩称其没有赔偿能力。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某乙和袁某甲的母亲陈某在2013年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曾是夫妻,后二人虽离婚,但仍旧隔三差五的到一起发生两性关系,以前袁某乙也曾多次来过陈某家与陈某同居。公诉机关所举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证人陈述前后自相矛盾,疑点重重。不排除袁某乙是从大门进入的可能性;不排除证人存在说假话进行诬陷的可能性。仅凭陈某一人存在虚假可能性的指证之言,又无其他指纹、痕迹、脚印等司法鉴定予以佐证,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袁某乙未经陈某同意而非法强行闯入其住宅的行为。另外,陈某外出叫人,也不能说明陈某让其退出而其拒不退出的行为存在。袁某甲和于某见到袁某乙后,也没有要求袁某乙退出的语言表述,而是在袁某乙跑时进行对打。本案所有证据均不具有排他性,属证据严重不足,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袁某乙作出无罪判决。如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袁某乙有罪,被告人袁某乙接到派出所电话即到派出所,没有逃避法律制裁之故意,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存在从轻、减轻情节,应予充分考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袁某乙酒后来到本村村民陈某家西屋北头房间的窗户处叫陈某开门,陈某拒绝开门并让袁某乙走,被告人袁某乙不顾陈某的反对强行从西屋北头房间的窗户上爬到陈某家屋内,陈某心生恐惧,遂跑出家门叫人。后陈某的儿子袁某甲闻讯赶回家中,与被告人袁某乙发生厮打,在二人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袁某乙将袁某甲右手小指、左小腿打伤,袁某甲家的狗将袁某乙腿部咬伤。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甲之伤情为轻微伤。袁某甲于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8月29日在延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454.18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可以证明被告人袁某乙的出生时间。

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可以证明被告人袁某乙无前科。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袁某乙系传唤到案。

4、证人于某的证言:昨天晚上她和婆婆陈某及孩子在家睡觉,当时她和孩子在她家西屋南头那间睡,她婆婆在她家西屋北头那间睡。正睡时,她听见狗叫的很凶,就爬到窗户上一看,见袁某乙在她家院里站着,就赶紧给她丈夫打电话。她丈夫袁某甲到家后她从屋里出来,他俩一块到西屋北头那间。她将那间屋的屋门推开,看见袁某乙在屋里站着,他们问袁某乙到她家干啥。袁某乙上前去掐袁某甲的脖子。袁某甲推开他。他俩互相推开了。袁某乙从地上拿个板凳去夯袁某甲。袁某甲去夺板凳。她害怕赶紧跑回她那间屋了,后来的事她就不知道了。公安局的人去到后她才知道袁某甲的脖子、腿部、手上、手指都受伤。

5、证人袁某丙证言:他是袁某乙的叔叔,昨天晚上他正睡时听见外面有人喊他,他就从家出来了,在他家门口看见他村袁某甲的母亲。袁某甲的母亲说袁某乙喝点酒在她家,她儿媳都在家哩,想让他去将袁某乙弄走。他说管不了。袁某甲的母亲就走了。

6、证人袁某丁于2014年8月20日证言:2014年8月16日晚上,他正在家睡觉时他小叔袁某丙到他家叫他,说他哥袁某乙喝些酒在袁某甲家,让他去将袁某乙弄走。

7、证人陈某证言:当天晚上她正在屋睡觉,听见她村袁某乙在她家屋北边后路上骂狗。袁某乙骂过狗以后,开始敲她住的那屋的北墙。她站在床上将窗户扒开一条缝,看见袁某乙正在窗户外面,她说;“你赶紧走,咱俩啥也没有”。袁某乙说他不走,非弄死她不中。她将窗户关住。袁某乙将窗户拉开。她关了两次。袁某乙开了两次。后来她又去关窗户时,袁某乙用巴掌照她头上打了一下。她就不敢关窗户了。袁某乙顺窗户往里爬。袁某乙往里爬时她见袁某乙手里拿了一把刀,她怕袁某乙拿刀弄死她,开门跑出来去叫袁某乙的叔叔袁某丙。袁某乙从窗户跳到她住的那屋。她找到袁某丙以后让他赶紧将袁某乙弄走。袁某丙说管不了。她就回家了。回家时她见袁某乙和她儿子袁某甲正在打架。

8、证人袁某甲于2014年8月17日证言:昨天中午他喝过酒后到延津县小潭乡奡村南地他经营的花生收购点睡觉,一直睡到晚上,正睡时他妻子于某给他打电话说:“赶紧往家来吧,袁某乙跳到咱家了。”他赶紧回家了,到家后他在院里见到他妻子。他妻子说袁某乙在他家西屋北头那间。他和他妻子到那间屋去了。他妻子推开屋门后看见袁某乙在屋里墙根处站着。他和他妻子问袁某乙到他家干啥。袁某乙不吭声,就往外跑。他伸手抓住袁某乙不让跑。袁某乙用拳头夯他。他伸手一档,袁某乙没有打住他。他用拳头朝袁某乙脸上打了一拳。袁某乙从地上拿个板凳夯他。他伸手一挡,板凳夯住他的右手了。他夺过板凳夯袁某乙一下。袁某乙用手掐他的脖子。他又用板凳夯袁某乙了。正夯时他母亲陈某来了,拦住他们不让打。他俩就不打了。他到外面去叫人。袁某乙从后面去打他。他拽住袁某乙将他按翻,弯着腰打他。袁某乙不知道用啥东西照他的腿上弄了一下,将他的腿弄烂了。他母亲又过来拉架。他们就不打了。他到门口去叫人。袁某乙趁机跑了。他的右手小指、左边小腿、颈部受伤了。袁某乙的头部被夯烂了,其他的部位是否受伤不清楚。他母亲陈某和袁某乙一起生活过大半年,并且办了结婚证。当时他就不同意。袁某乙和他母亲跑了,后来不过了,两人办了离婚证,就这产生的矛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