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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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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贵某某等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无业,住延津县。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3年11月6日被新乡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新乡市森林公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无业,住延津县。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3年11月6日被新乡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新乡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贵某某,无业,住延津县。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3年11月6日被新乡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新乡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无业,住延津县。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3年11月6日被新乡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新乡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贵某某、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贵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位于新乡市关堤乡新延路与京珠高速立交桥交叉口新延路以南、京珠高速西侧隔离栅内绿化带上的77株杨树砍伐。经新乡市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砍伐的77株杨树折合树木蓄积为26.2872立方米。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案发现场图,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崔某、张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贵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贵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综合建议均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贵某某、王某某管制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贵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位于新乡市关堤乡新延路与京珠高速立交桥交叉口新延路以南、京珠高速西侧隔离栅内绿化带上的77株杨树砍伐。经新乡市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砍伐的77株杨树折合树木蓄积为26.287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告人李某某、贵某某、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贵某某、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和被砍伐林木的情况。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贵某某、王某某均系被传唤到案。

合同协议书证实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为实施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段及郑州西南绕城高速公路绿化日常养护工程,已接收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养护科证明证实2012年2月8日,该单位在巡查中发现,新乡市关堤乡新延路与京珠高速立交桥交叉口新延路以南、京珠高速西侧隔离栅内绿化带上的杨树被严重盗伐。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林业局证实其辖区内京珠高速隔离栅内所栽林木均属于京珠高速管理机关所有。并且自2012年元月份以来,其辖区没有人去办理京珠高速隔离栅内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新乡绿剑林业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伐杨树折合立木蓄积26.2872立方米,价值11106.36元。

证人崔某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后张某(继东)对其说想把张八寨村南京珠高速东边他责任田内的树木卖掉,让其看了一下,后来他没卖。今年春节后的一天,张某(继东)又给其打电话让帮其卖树,后其联系延津县榆林乡官亭村的李某某商量卖树的事。在他们看过树后并约定以5000元的价格将关堤以南的七、八十棵杨树卖掉。因为没有伐树许可证,张某(继东)说让在正月十五、十六伐树,出了事他负责。后来在伐树的过程中,一妇女到现场指责不让伐树,并拿走伐树人的一把劈刀。后来其让伐树人赶紧走了。然后他们和张某(继东)商量不要剩下的树了,最终给了张某(继东)3000元钱。在李某某准备开车去伐树现场拉伐树剩下的树枝时,被公安机关扣住的事实。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谎称自己是新乡市关堤乡新延路与京珠高速立交桥交叉口新延路以南、京珠高速西侧隔离栅内绿化带上的77株杨树的树主,骗得交易员崔某的信任,并经崔某的介绍将77株杨树盗卖给李某某,并对该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农历正月十三左右,其在伟妞的木材加工厂碰见了李某某和贵某某,他们说想让其帮忙去伐一批树,给开高工资。其当时问是否有采伐许可证,他们说没有,但是出了事不用负责。其当时没有同意。在农历正月十六中午,记不清是李某某还是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让带两个工人去伐树,给开高工资。后来其就开着一辆奔马三轮车带着两个工人去了。在正月十七早上他们又来到伐树现场准备伐树,大约十时许,一个中年妇女来到现场阻止伐树,并拿走一把劈刀,还要报警。当时小七也在现场,他见状后让其和其他人先走了。其还证实后来总共分了1350元的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农历正月十三左右其开车去任光屯村卖树,并且在任光屯的木材收购厂碰见了李某某和贵某某,李某某对其和贵某某说在关堤京珠高速西边有一批树想合伙干,具体位置没说。后来贵某某问是否有采伐许可证,李某某说没有,但是出了事不用负责,有卖方和小七担保很安全。之后其和贵某某都没有答应和李某某合伙干。在农历正月十六中午,李某某又给其和贵某某打电话,想和其与贵某某一起伐这批树,利润平分。后来其和贵某某就过去伐树了。在正月十七早上他们又来到伐树现场准备伐树,大约十时许,一个中年妇女来到现场阻止伐树,并拿走一把劈刀,还要报警。当时小七也在现场,他见状后让其和其他人先走了。其还证实后来总共分了1350元的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崔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卖树。后来在他们看过树后并约定以5000元的价格将新乡市关堤以南的七、八十棵杨树买下。因为没有伐树许可证,卖树人张某(继东)说让在正月十五、十六伐树,出了事他负责。后来在伐树的过程中,一妇女到现场指责不让伐树,并拿走他们的一把劈刀,然后他们赶紧走了。后来他们和张某(继东)商量不要剩下的树了,最终给了张某(继东)3000元钱。在其准备开车去伐树现场拉伐树剩下的树枝时,被公安机关扣住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