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住延津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农民,住延津县,现住卫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4年1月27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于同年2月25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能给刘某乙找到正式工作为由,多次骗取刘某乙,第一次王某甲以需要送红包为名,骗取刘某乙现金4000元;第二次王某甲、王某乙以需请吃饭为名,骗取刘某乙现金2000元;第三次王某甲、王某乙以需送礼为名,骗取刘某乙现金15000元。以上三次共计骗取刘某乙现金21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诈骗21000元,被告人王某乙参与诈骗17000元。案发后,共计追回被骗款54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乙以帮被害人刘某乙找工作为由介绍刘某乙及家人认识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称其系卫辉市市委书记的叔叔,其能为刘某乙找到正式工作,骗取刘某乙信任后,以需要送红包为由,骗得刘某乙现金4000元。期间,王某甲又以找正式工作需要请客吃饭为由,让王某乙到刘某乙处索要现金2000元,后王某乙分得部分钱款。之后,王某甲、王某乙称已为刘某乙找到正式工作需要送礼为由,让王某乙到刘某乙处索要现金15000元,后王某乙分得部分钱款,共计骗取刘某乙现金21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犯罪数额为21000元,被告人王某乙参与犯罪数额为1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退还刘某乙现金1000元,被告人王某乙退还刘某乙现金2400元,公安机关追回现金2000元已返还刘某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卫辉市公安局出具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拘传到案。
2、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其听本村的王某乙说他与卫辉市委书记是亲戚,便让王某乙帮忙给其儿媳刘某乙找工作,王某乙称老家有个兄弟叫王某甲关系更厉害,后在王某乙家与王某甲见面,王某甲看了刘某乙的学历后说这事儿不成问题,进那个单位都能解决副科级,这事包在他身上,并说他是卫辉市委书记的叔。两天后,王某甲给其打电话称需要送四个红包,每个1000元,王某甲也给刘某乙打电话要4000元钱,其就与王某乙一起找到王某甲给了4000元。过了一段时间后,王某乙称事情办的差不多了,让请客吃饭拿2000元,其就让刘某乙给王某乙2000元。过了四、五天,王某乙又要15000元,说要和王某甲去送礼,其与刘某乙商量后又给了王某乙15000元。
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王某甲找其称让通过其儿子吴某乙给王某甲的侄女介绍到卫辉邮政局上班,并给其5000元钱,后经其儿子介绍说刘某乙的年龄超了,并让王某甲将5000元拿走,王某甲硬给其放下了2000元后就没有再联系过。
4、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在其父亲吴某甲的办公室见到两男一女,经过介绍知道其中一个男的叫王某甲,那个女的叫刘某乙,其父让其给王某甲的侄女刘某乙介绍到卫辉市邮政局工作,其就联系了在卫辉市邮政局担任副局长的陈某甲,问招人不招,经其介绍的工作,就是被录用了也是临时的,如果刘某乙干的好也可能和刘某乙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给王某甲说过身份系临时工这个情况。
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经其单位卫辉市邮政局陈局长介绍接待了一个叫刘某乙的,并让刘某乙填写了一份简历表后,就送到了人事科,经人事科审查后刘某乙的年龄超了,就给刘某乙打了个电话,之后再也没联系。其单位招人如果符合条件上班后都是临时工。
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原来的同事吴某乙给其打电话问其所在的卫辉市邮政局是否招人,并称有亲戚大学毕业想找工作,其就让一个叫刘某乙的去找代理保险科的王某丙,因吴某乙介绍那个人的年龄超了,不符合条件。代理保险科招的人员都是临时工作人员。
7、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卫辉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工作期间,王某甲去找市长,自称是他的叔叔,后来听说王某甲不是市长的亲叔叔,只是和市长是一个村的。
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女儿刘某乙称需找人介绍工作,向其借款10000元,后来工作没有介绍成才知道是被骗了。
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妹妹刘某乙研究生毕业后没有工作,有一天刘某乙来向其借钱,并说有个姓王的人帮她跑了个邮局的正式工作,向其借款5000元是为了跑工作用。
10、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一个叫王某甲的人自称市委书记是的叔叔,给其打电话问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信访局要人不要,其说信访局不会自己招聘人员,需要通过人事局公开招聘。
11、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因其毕业后一直在家待业,通过其公公牛某与本村的王某乙闲聊时得知王某乙是卫辉市市委书记的叔叔,就让王某甲帮忙找工作,王某乙称如果让王某甲找肯定能办成。后牛某和王某乙一起找到王某甲,并按照王某甲的意思包了两个红包,每个包里面装了2000元,给了王某甲。后王某甲又让王某乙找其要了2000元请客钱,之后王某甲称信访局现在超编,邮政局好进,工资待遇比信访局好,又过了几天,王某甲又让王某乙拿走15000元,并说这次拿钱之后就可以当正式工了,肯定能跑成,是正式工还是副科级待遇。
1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其与王某乙以卫辉市委书记系其侄儿的名义,帮刘某乙介绍工作骗刘某乙现金21000元。其与的老家是一个村的,其没有本事给刘某乙安排工作,也知道他不会帮忙给刘某乙安排工作,也不敢去找他说这事情。其想着能给刘某乙安排个地方上班就行,然后也能弄几千元钱花,就要了刘某乙公公牛某送来4000元红包,后来又通过王某乙以请领导吃饭的名义找要了2000元,王某乙自己又去要15000元,将5000元钱给吴某甲,剩下的10000元有5000元是吃喝花掉了,剩下的5000元钱其分了2300元,王某乙分了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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