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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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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秋生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3)卫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秋生,无业,住卫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红刚、钱大鹏,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辉市人

(2013)卫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秋生,无业,住卫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红刚、钱大鹏,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秋生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5月13日分别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分别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分别于2014年2月14日、5月28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分别于当日决定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洪某乙,被告人宋秋生及其辩护人王红刚、钱大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份,被告人宋秋生通过耿某认识被害人洪某乙,三人商议合伙做拉煤生意,并由洪某乙负责出资、耿某负责联系货源、宋秋生负责销售。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宋秋生通过其朋友焦某将从内蒙古拉回的17车煤销售给唐庄镇南司马村的中原煤业有限公司,在煤场过磅期间,宋秋生故意隐瞒欠焦某款的事实,将过磅单结算人名称改写为焦某,随后宋秋生又以找煤场老板结账为由,将17车煤的过磅单从被害人洪某乙儿子洪某甲手中骗走,用以偿还其欠焦某的欠款。在此之后,洪某乙多次打电话联系宋秋生催促结算,宋秋生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案发。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的17车煤款共计672.6吨,总价值为39.6834万元。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宋秋生给被害人洪某乙退回10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过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秋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洪某乙请求对被告人宋秋生依法处理。

被告人宋秋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秋生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洪某乙部分损失,宋秋生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请求对宋秋生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被告人宋秋生与洪某乙、耿某三人商议合伙做煤生意,由洪某乙出资,洪某乙之子洪某甲负责结算,耿某负责联系货源,宋秋生负责销售。2012年5月15日,从内蒙古拉回17车煤(共672.6吨)后,被告人宋秋生通过焦某将17车煤销售给新乡市中原煤业有限公司。过磅时,宋秋生提出在过磅单上写焦某名字用于结算,随让该公司过磅员将第一车煤写有洪某甲名字的过磅单改写为焦某的名字,后将其余过磅单上写为焦某。被告人宋秋生意欲用该货款用于归还其欠焦某的借款,并向洪某乙隐瞒该事实,以谎称结算煤款为由,将洪某乙之子洪某甲手中持有17车煤的过磅单骗走,交给焦某用于归还其欠款。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17车煤的价值为39.6834万元,该款经洪某乙催要未果。

案发后,被告人宋秋生退还被害人洪某乙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证实,内蒙鄂尔多斯烟煤共计672.6吨,每吨为590元,总价值为39.6834元。

2、抓获证明证实,公安人员在卫辉市孟西区一棋牌室内将宋秋生抓获。

3、过磅单及丰田信息部运输协议书均证实,17车煤的数量为672.6吨。

4、卫辉市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宋秋生销售给新乡市中原煤业有限公司的第18车煤是以现金形式结账,在第二次价格鉴定时是以17车为准。

5、证人洪某甲的证言证实,其负责货到后付运费、结算煤款、给内蒙打煤款。煤拉到卫辉后宋秋生提出将过磅单上的名字改为焦某,宋秋生说焦某是新乡市中原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写焦某的名字好结算,后将写有其名字的过磅单撕掉,宋秋生让过磅员写上焦某的名字。宋秋生将过磅单从其手中拿走,宋秋生说怕其去结算不方便,就将其的银行卡、身份证、过磅单一起拿去结算。

6、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宋秋生、洪某乙商定,由洪某乙出资,其负责去包头调煤,宋秋生负责联系销路,洪某乙和他儿子洪某甲负责结账,共同做卖煤的生意,做成后除去贷款利息,利润三人平均分成。其到鄂尔多斯联系了煤和车,洪某乙将煤款直接打到煤矿账上,共买了18车煤,700多吨,由宋秋生押着煤车回到卫辉,一个星期后洪某乙给其打电话,说煤款一直结不了,可能被宋秋生骗了。后其听洪某乙说,宋秋生将过磅单的姓名改为一个姓焦的名字,说姓焦的是煤场的股东,写成姓焦的名好结账,结果一直结不了账。随后其对宋秋生说,洪某乙已经去煤场问过了,拉的煤款已经有人结过了,后宋秋生承认了自己欠姓焦的钱,姓焦的把钱扣了。

7、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宋秋生因做煤生意向其借款50万元,后经向宋秋生催要借款,宋秋生在2012年5月份,给其打电话说煤拉回来了,其就让宋秋生将煤卸到了其提前联系好的中原煤业有限公司,之后宋秋生将17车煤的过磅单给其,其帮宋秋生销售煤也是想让宋秋生尽快还其欠款,但宋秋生从未向其说过17车煤是和别人合伙的。后其带17车煤的过磅单到中原煤业有限公司分三次给其煤款共44万元。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宋秋生向其丈夫焦某借款50万元。2012年5月下旬的一天,在公园西大门,宋秋生将煤的过磅单给了其丈夫焦某。

9、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新乡市中原煤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2年5月份,焦某与其联系称有18车从内蒙古拉来的煤,后其公司在卫辉市大司马的煤场将焦某的18车煤收下,并分三次给焦某结款44万余元,其中一辆煤车坏在路上来的晚,其通知煤场直接付的款。

10、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宋秋生告诉其煤是焦某的,让其将过磅单上原来写错的名字改写为焦某的名字。

11、被害人洪某乙的陈述证实,耿某、宋秋生与其商议做煤生意,由耿某、宋秋生负责拉煤供货,宋秋生负责销售,其负责出资,其儿子洪某甲负责结算煤款。2012年5月份,从内蒙古拉回了18车煤,约700多吨,将煤卸到了大司马煤场,在该煤场过磅时,第一车煤的过磅单写的是其儿子洪某甲的名字,宋秋生让过磅人员将写着洪某甲名字的过磅单改写为焦某的名字,宋秋生说焦某是该煤场的股东,写焦某的名字好结账。其儿子洪某甲与宋秋生去结账,宋秋生以种种理由一直未结该煤款,后得知煤款已经结算。事发后,宋秋生给过其现金1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