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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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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甲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小名三成),农民,住卫辉市,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卢甲营(小名春喜),农民,住卫辉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于1994年1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小名三成),农民,住卫辉市,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卢甲营(小名春喜),农民,住卫辉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于1994年1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0日至2013年9月26日被羁押于银川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3年9月2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3)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甲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1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被告人卢甲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6日晚上7点多钟,在卫辉市庞寨乡东夹堤村,被害人刘某到王某甲(系刘某的妻哥)家看自己的儿子,王某甲不让刘某看,后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卢甲营(系王某甲的妹夫)持尖刀将刘某捅伤。经卫辉市法医鉴定:刘某小肠贯通伤属重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图,卫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住院病历,到案证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卢甲营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要求被告人卢甲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提供了医疗费票据。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卢甲营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0319.2元,但未提供增加部分的相关证据。

被告人卢甲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但提出刘某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无能力赔偿,对其犯罪行为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6日晚上7时许,被害人刘某来到卫辉市庞寨乡东夹堤村其妻哥王某甲家看自己的儿子,因王某甲不让刘某看,刘某与王某甲及同在王某甲家串亲戚的被告人卢甲营(系王某甲的三妹夫,与刘某系连襟)发生口角撕打,后被告人卢甲营持尖刀将刘某肚子捅伤。经卫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小肠贯通伤属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卢甲营在逃,后于2013年9月20日在银川火车站被抓获并被羁押于银川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同月27日移交卫辉市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发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2、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刘某小肠贯通伤属重伤。

3、证人庞某证言证实,刘某是其表哥,又是王某甲的妹夫,卢甲营是王某甲的小妹夫。2008年12月26日下午5点多钟,其和表哥刘某到庞寨乡东夹堤村刘某妻哥王某甲家看刘某的儿子,王某甲让晚上再来,其和刘某离开后,于当晚7点多钟,二人再次去王某甲家,王某甲不让见人,并同刘某发生争吵,其就拉刘某走了。快走到胡同口时,刘某又从车上下来跑回去看他儿子,其就锁住车门追过去,后看见刘某捂着肚子跑来对其说:在王某甲家,被卢甲营拿刀捅了肚上一刀。其就将刘某送往医院,并在医院打110报警。

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刘某是其二妹夫,卢甲营是其三妹夫,乳名春喜。2008年12月26日下午,刘某和他表弟开车来到其家看刘某的小孩,其说小孩没在家,他俩就走了,晚上不知道几点钟,其听见街门响,随拿手电筒到街门口查看,刘某上前抓住其胳膊将其摔倒在地,之后其感觉刘某跟春喜在撕打,当其起来时,刘某和春喜都不见了。后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来找春喜时说刘某被春喜捅伤了,其才知道刘某受伤了。

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因为其和妻子生气,其妻住在她二哥王某甲家,2008年12月26日下午,其和庞某到庞寨乡东夹堤村其妻哥王某甲家去看妻子王在芳和儿子刘朝魁,王某甲不让见,让晚上去,其就和庞某离开并于当晚7点多钟,二人再次到王某甲家,听王某甲说其儿子不在,其转身走出院后,听到儿子说话声,又去敲王某甲家的门,王某甲开门之后抓其衣服,卢甲营用刀朝其肚子上扎一刀,庞某开车把其送到医院。

6、被告人卢甲营的供述证实,2008年12月26日,其和妻子王某乙去其妻哥王某甲家串亲戚,晚上8点左右,其听到刘某和王某甲在院里吵吵,就起床来到院里,刘某已经走了。其与王某甲还没走回屋,刘某又来推街门,进到院里后,刘某和其撕打,摔了其几跤,其在东屋窗台上拿了把尖刀朝刘某肚上捅了一刀,刘某捂住肚跑了,其当时害怕拿着刀跑了,后把刀扔到麦子地里。其和刘某打架时,王某甲没有打刘某,案发后其怕被抓,一直在宁夏等地打工。

7、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情况。

8、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刘某腹部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

9、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卢甲营于2013年9月20日在银川车站候车室被银川铁路公安民警抓获。

10、银川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出具证明,证实卢甲营于2013年9月20日至2013年9月26日在该所羁押。

11、(1994)卫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卢甲营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于1994年11月14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2、卫辉市公安局庞寨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卢甲营伤害刘某使用的刀具未能找到;对证人王某乙多次联系并到村中走访,均未找到,无法对其进行询问。

1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公安机关因卢甲营故意伤害案于2012年2月20日对其进行网上通缉,2013年9月20日在银川火车站候车大厅被银川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于同月27日撤销网上通缉。

14、被害人刘某出具证明,证实其不要求对其伤情进行伤残鉴定。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6、医疗费票据三张,证实被害人刘某住院花费15157.2元。

17、出院证证实被害人刘某入院、出院时间。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