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卢建民、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4)卫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建民,无业,住卫辉市。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0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9日

(2014)卫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建民,无业,住卫辉市。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0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9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无业,住卫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9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3)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建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建民、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9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卢建民伙同王某某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部一楼走廊内,将被害人郭某的一女式提包盗走,后将1700元现金取出并将包扔到该楼二楼一垃圾箱里。经鉴定:该女式提包价值20元。

2、2013年9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建民、王某某伙同他人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再次实施盗窃时被保安人员发现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现场图及照片,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女式挎包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席某均、王成恩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刑事判决书、录像光盘、到案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建民、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被害人已进行退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卢建民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盗窃款系医院病人亲友的钱款,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建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25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范秀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