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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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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4)卫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甲,农民,住河南省卫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6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辩护人殷普生,卫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卫辉市人

(2014)卫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农民,住河南省卫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6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辩护人殷普生,卫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甲及其辩护人殷普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在卫辉市李源屯镇任庄村,被告人任某甲的妻子扈某乘坐任某癸的面包车,让任某癸和其寻找任某甲。期间扈某将任某癸的车钥匙拔掉离去。任某癸撵上扈某对其实施了殴打,被告人任某甲赶到现场后,用拳头将被害人任某癸脸部打伤。经鉴定,任某癸:1、左侧上颌骨骨折属轻伤;2、左额部擦伤、右眼上下睑皮下出血、左眼上下睑皮下出血、左下唇粘膜破损、右颈部皮下出血均属轻微伤。2014年1月6日,被告人任某甲主动到卫辉市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卫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任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任某癸经济损失,希望对被告人任某甲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甲与被害人任某癸系同村,2012年11月18日晚,任某甲与任某癸、任某辛酒后商议由任某癸驾驶其面包车一起进城玩,并约定任某癸去家驾驶面包车,任某甲和任某辛在本村后街路上等。次日凌晨,任某癸到家驾驶面包车去接任某甲、任某辛时,路过任某甲家门口,遇到任某甲之妻扈某,扈某让任某癸和其一起去寻找任某甲,并坐到任某癸面包车上,任某癸开车过程中,扈某趁任某癸下车打电话时将面包车钥匙拔掉离开,任某癸追赶扈某至村南边丁字路口处,对扈某实施殴打。之后,任某甲来到现场看到扈某被打,便用拳头照任某癸面部打了数下,致任某癸面部受伤。经鉴定,任某癸:1、左侧上颌骨骨折属轻伤;2、左额部擦伤、右眼上下睑皮下出血、左眼上下睑皮下出血、左下唇粘膜破损、右颈部皮下出血均属轻微伤。

2014年1月6日,被告人任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任某甲赔偿被害人任某癸经济损失2.1万元,并取得任某癸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2、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任某癸:1、左侧上颌骨骨折属轻伤;2、左额部擦伤、右眼上下睑皮下出血、左眼上下睑皮下出血、左下唇粘膜破损、右颈部皮下出血均属轻微伤。

3、新乡德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任某癸两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鼻切迹骨折,鼻背部软组织损伤,与2012年11月19日外伤有因果关系。

4、证人扈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9日12点,听到有人在其家门口按车喇叭,其出来后看到任某癸开了面包车在门口,就坐到任某癸的面包车上去找任某甲,任某癸开车来到村南头生猪交易市场时,其趁任某癸下车接电话时将面包车钥匙拔下就跑,任某癸追撵到本村双河超市附近,用脚将其跺翻。其爱人任某甲骑摩托车过来后看到其光着脚、外衣烂了,就用拳头照任某癸脸上夯了几下,又用脚跺了几下。

5、证人任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其到现场看到任某甲夫妇及任某甲的母亲都在那站着,其叔任某癸脸上都是血,并说任某甲打他了,将任某癸送到家后发现任某癸左眼里都是血,随送任某癸到医院治疗,并电话报警。

6、证人任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9日凌晨1时,其父亲任某癸打电话说有人打他,其来到本村南边一个变压器边看到其父亲任某癸在地上坐着,脸上都是血,同村的任某甲两口和任某甲的母亲都在旁边站着,其打电话让其堂哥任某乙到现场,后其与任某乙将任某癸送医院治疗,且任某乙打电话报警。

7、证人任某丁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其听见外面吵吵声,就出门看,在其家胡同口,同村的任某甲两口和任某癸在外面,任某癸当时在地上坐着,身上有酒气,任某甲的爱人扈某光着脚、没有穿鞋,其就与任某甲的爱人去找鞋,回来后任某癸的儿子将任某癸拉走了。

8、证人任某戊的证言证实,其在家听见外面车喇叭响了好长时间,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其走到村委会附近时听见任步连老院门口有人吵吵,其到跟儿后看到扈某在地上坐着哭,任某甲、任某丁、任某庚在旁边站着,任某癸在一边骂骂咧咧,任某癸的儿子过来后把任某癸拉走了。

9、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本村任步连老院附近看见其儿子任某甲和任某癸、任某戊、任某丁在场,其儿媳妇扈某在哭。

10、证人任某己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9日凌晨1点10分左右,其从棋牌室出来回家时,看到任某癸开着一辆面包车扈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在找任某甲。

11、证人任某庚的证言证实,夜里12时许,其在家睡觉时听见街里有女的喊“救人”,一会又听见喊“你丢开我”。过了十几分钟,其从家里出来看到一辆面包车在南面十字路口停着,在其家北面的丁字路口听见有人吵架,过去后看见任某甲的爱人在哭,任某甲、任某癸、任某戊都在场。

12、证人任某辛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一天,其与任某癸、任某甲一起在村里双河超市喝酒后,任某癸、任某甲提出去城里唱歌,任某癸说回去开车,其和任某甲在任某甲家南面的路上等任某癸,半个小时后,听见任某甲家附近有汽车喇叭声,随后任某甲就回家了。两天后听说任某甲与任某癸打架了。

13、证人任某壬的证言证实,其听任某甲说因为任某癸撵任某甲的爱人了,任某甲用拳头照任某癸头上夯了几拳,跺了几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