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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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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3)卫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甲,农民,住卫辉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4月30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红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卫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甲,农民,住卫辉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4月30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红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甲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3年12月24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于2014年1月21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红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9日21时许,在卫辉市汲水镇李良屯村被害人常某乙的电焊门市门口,常某乙将被告人焦某甲的后四轮货车修理好后,焦某甲去打火发动汽车,当时由于该车挂着前进挡,焦某甲未注意,该车发动后车辆向前行进,将正在取千斤顶的常某乙碾压致死。案发后,被告人焦某甲主动到卫辉市公安局投案。2013年5月14日,焦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24.8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证明、赔偿协议、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焦某甲依法判处,同时提出焦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焦某甲及其辩护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焦某甲系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焦某甲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傍晚,被告人焦某甲驾驶一辆豫G×××××号后四轮货车到被害人常某乙(小名小瑞)开办的电焊门市部院内修车。当日21时许,该货车修好后焦某甲未注意到该车挂在前进挡位上,在发动汽车时该车向前行驶,将正在货车下取千斤顶的常某乙碾压,致常某乙头面部受到较为巨大的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甲随于当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被告人焦某甲赔偿被害人常某乙亲属经济损失24.8万元。审理中,焦某甲又赔偿常某乙亲属经济损失2万元,共计赔偿26.8万元。被害人常某乙的亲属对被告人焦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2、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常某乙系头面部受到较为巨大的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3、卫辉市公安局出具接处警登记,证实1356983260号手机报警情况。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9日晚上8点多钟,焦某甲来其家电焊门市院内修理后四轮车斗上的钢板,大概到9点钟左右其丈夫常某乙(小名小瑞)把钢板修好,此时常某乙趴在汽车左后轮胎前面取千斤顶,焦某甲进驾驶室打火,一打火,汽车便从常某乙身上碾过去了。其赶紧抱住常某乙拨打120电话,医生到后说人已经不行了,后公安局的民警到现场。事发前,该车在其家门市部门前的院里面,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停放,车头没有出大院门,事发后,车头还是朝北,车尾朝南停放,车身已出了大院门。

5、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9日晚上9点多钟,其接到刘某的电话,赶到常某乙的电焊门市部,看见大门口停了一辆蓝色的后四轮货车(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刘某搂着常某乙的头,地上流了一滩血,常某乙已经没反应了,接着常某甲也来到门市,刘某向二人说了事情的经过,120救护车来后,医生看了常某乙的情况说人已经不行了。接着常某甲用其手机打110报警。

6、证人常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9日晚上8点多钟,其弟妹刘某给其打电话说常某乙快不行了,其随赶至新乡医学院急诊科找医生,此时,正好遇见出诊回来的120医护人员,司机说人已经不行了。其随又到其弟常某乙的电焊补胎门市部,看见一辆蓝色后四轮货车头朝北,车身朝南停在修车院子里,其弟躺在货车西边,其随用韩某的手机拨打110报警。

7、证人焦某乙、焦某丙的证言证实,二人系兄妹关系,系焦某甲的子女,2013年4月29日晚8点40分左右,焦某乙接到其母亲的电话称其父亲开车压着补胎电焊门市部的小瑞了,二人随即赶到现场,此时120救护车已经到了。其二人看到常某乙躺在地上头朝北,脚朝南,头部地上有血,其父在旁边站着,有两个医生正在给常某乙做检查,医生听过常某乙心跳后,说人已经死了。常某乙的妻子说车修好后,常某乙让其父焦某甲打火试车,不知常某乙去车底下拿什么东西被碾死了,其父焦某甲说常某乙让他去打火,不知常某乙又去车底下拿啥东西,一下子把他碾死了。随后常某乙的妻子打电话叫他们家的亲戚过来,焦某甲即离开到公安局报案,焦某丙拿着其父的手机拨打110报警。

8、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29日晚上6点多钟,其到常某乙的电焊补胎门市部修车。大约9点来钟,车修好了,常某乙让其打火试车,其打开驾驶室东门站在地上拧钥匙打火发动汽车,不知车挂着前进1档,车猛地往前走。这时,其听到常某乙妻子喊停,其赶紧上车捞灭火线,车往北跑了没多远停稳以后,其下车看到车子左后轮已经从常某乙身上碾过去,常某乙身体、腿都蜷曲着躺在车后轮后面,头下面有一片血。其拨打了120电话,医生来给常某乙检查说人已经不行了。这时,常某乙的儿子、女儿来了,其儿子和女儿也来了,其随将手机给其儿子和女儿,让他们报警,自己步行去交警队后交警队的同志将其带到了公安局。

9、到案证明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焦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10、调解协议书、补充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焦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常某乙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焦某甲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