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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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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来壮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人李某某,住获嘉县。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人李某某,住获嘉县。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伤害对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以已得到赔偿为由,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以已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朝峰

审 判 员  丁 凌

代理审判员  张家坡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贾兆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