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住获嘉县。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伤害对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以已得到赔偿为由,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以已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朝峰
审 判 员 丁 凌
代理审判员 张家坡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贾兆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