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振华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74号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振华,无业,住新乡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74号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振华,无业,住新乡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振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做出(2014)红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振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被告人张振华于2012年5月份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贾某某,后张振华冒充北京某部队军官骗取贾某某的信任,隐瞒婚史与贾某某同居,同年6月份,张振华以为贾某某购买二手房为由,在新乡市健康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建行门口、新乡市健康路胖东来生活广场、新乡市健康路健民一巷、新乡市健康路邮政银行、平原路与劳动路交叉口农业银行等处共骗取贾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振华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证实,被告人张振华无违法犯罪记录。

3、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振华系抓获到案。

4、被害人贾某某提供的被告人张振华着军装的照片三张,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交往时自称是某部队军人。

5、新乡县民政局证明证实,经查该县2005-13年度接收的退伍军人档案,未查到郎公庙镇于店村籍退伍军人张振华的档案,据此认定该县2005-13年度接收的退伍军人中,无张振华其人。另:我军从1999年开始实行二年义务兵役制,如张振华确系2006年12月入伍,其正常退伍时间应为2008年11月或12月。

6、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贾某某依法对其与张振华同居地点的指认情况。

7、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证明,证实在办理张振华诈骗一案中,张振华称给贾某某买房找的是一个叫段某甲的人,经公安网比对,没有找到张振华所说的叫段某甲的人。

8、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8日,该局民警在张振华的指引下,到新乡市中原路花园派出所对面的家属院内6楼东户,张振华称该处就是段某甲的常住处,半年前他还来该处找段某甲。经查,该户没有叫段某甲的人。

9、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证明证实,该院开发区法庭正式干警及临时工作人员无段某甲此人。

10、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证明证实,在办理张振华诈骗一案中,张振华称他认识郑州市一个叫小范的男子,并称小范能联系到段某甲,经多次讯问,张振华不能提供小范的名称、住址、单位、职务,小范真实身份无法核实。

11、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证明证实,在办理张振华诈骗一案中,张振华称其在郑州银马置业房地产公司上班,有一个号码为183××××9736的唐经理可以证明,经联系该号码为空号。

1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是张振华的父亲,大概五年前张振华去新飞上班,是临时工。张振华根本没有当过兵。张振华没有一个叫段某甲的姨夫,也不认识高某某。

13、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张振华的母亲,贾某某曾去其家找过张振华。其认识高某某,但不是亲戚,高某某的爱人叫什么不清楚,不认识段某甲。

14、证人杨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手机里存的139××××5503的号码是一个叫小张的。小张没有给其打过电话让帮忙在平原路移动公司查话单,其在移动公司也没有认识的人。经辨认,张振华就是使用139××××5503号码的小张。

15、被害人贾某某陈述及收条证实,2012年5月份,其通过网络认识了张振华,自称是北京某军队的军官,后确认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2012年6月份,其对张振华说想在郑州买个二手房,张振华说他姨夫段某甲在法院工作有关系,能买个便宜的二手房,后张振华以帮其买房为名拿走房款201000元。

16、被告人张振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5月份,其和贾某某在网上认识,后隐瞒婚史与贾某某同居,在和贾某某交往的过程中,得知贾某某有买房的倾向,于是其告知贾某某他姨夫段某甲在开发区法院工作,有拍卖的房。后从贾某某处拿走20万元购房款,其自称把购房款给了段某甲,但查无此人。

(二)诈骗罪

1、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认识新飞冰箱厂领导,以能够帮人办理新飞冰箱厂临时工转正式工为由,在新乡市宏力大道和新飞大道交叉口北边天太商业街一饭店内骗取被害人普某某人民币5000元。

2、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认识新飞冰箱厂领导,以能帮人办理新飞冰箱厂临时工转正式工为由,在新乡市新飞冰箱厂二部女生宿舍门口、新乡市新飞冰箱厂二部门口、新乡市银基门前等地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43000元。

3、2008年3月份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振华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丙办理新飞冰箱厂临时工转正式工和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县郎公庙镇南于店村、新乡市平原路胖东来等地骗取张某丙人民币40000元。

4、2009年3月份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振华以帮助被害人马某乙在新飞冰箱厂转正式工为由,在新乡市新飞冰箱厂二部、新乡县郎公庙等处共骗取马某乙人民币共12000元。

5、2013年4月份,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在部队有关系,以能帮人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市宏力大道二院眼科门诊对面的建设银行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3800元。

6、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在部队有关系,以帮助被害人曹某某办理驾照为由,让曹某某在获嘉县行政路农业银行向张振华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转账,骗取曹某某人民币5000元。

7、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在部队有关系,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市和平大道与友谊路交叉口,新乡市103厂采购部接待室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戊人民币10000元。

8、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在部队有关系,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市和平大道103厂门口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5000元。

9、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振华谎称能帮人办理信用卡为由,在新乡市金穗大道工商银行、新乡市中心医院附近的左右宜居酒店等处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33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振华共诈骗9次,共计骗取人民币15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2、银行转账记录、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4月26日,从曹某某账户转入户名为李某戊(张振华妻子)的账户5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