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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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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牧刑初字第262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荣,无业。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4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牧刑初字第262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荣,无业。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4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8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成海,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荣及其辩护人王成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日1时许,被告人杨荣在新乡市中原路与郊委路交叉口西北角某某烟酒店门前吃饭时,因故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言语冲突,被害人王某乙遂用啤酒瓶将被告人杨荣的头部打伤,被告人杨荣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王某乙胸部、腹部捅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杨荣辩解称,他没有和被害人他们发生言语冲突,是被害人他们打的他受不了了,就拿随身携带的修电脑的工具刀捅了被害人王某乙一刀,第二次是用啤酒瓶扎的,当时水果刀已经掉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荣的行为属正当防卫。2、被告人杨荣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日1时许,被告人杨荣在新乡市中原路与郊委路交叉口西北角某某烟酒店门前吃饭时,因故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言语冲突,被害人王某乙遂用啤酒瓶将被告人杨荣的头部打伤,被告人杨荣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啤酒瓶的玻璃片将被害人王某乙胸部、腹部捅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杨荣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荣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荣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2、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及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荣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4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行政拘留15日。

3、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情况说明证实,系案发地的某某烟酒店的老板翟某拨打110报警。

4、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案发地点及案发现场情况。

5、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荣在打架过程中使用了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刀把木色、单刃、刃三厘米左右,刀把约三厘米左右,上有车钥匙一串),但在打架过程中不知道丢到哪里了,民警至今未能找到其捅伤王某乙所用的作案工具水果刀。

6、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乙胸部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告人杨荣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日晚21时许,其和朋友王某乙在牧野区郊委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的烧烤摊吃烧烤,听到有一个东北口音的男子与一个结账男子吵起来了,其和朋友走过去劝架,这时东北男子来到他们桌旁拿着他们的酒准备和他们喝,东北男子说话有点不照路,王某乙拿起啤酒瓶向东北男子的头上砸了一下,东北男子站着没动,王某乙又用啤酒瓶砸了他两下,这时东北男子从屁股后拿出一个水果刀向王某乙右侧肚子的部位捅了一下,接着又向王某乙的胸部捅了一刀,其拦了一辆出租车把王某乙送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他们两人打架的整个过程其都在场,但其没有参与。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6月2日凌晨1点多发生打架事件的烧烤摊摊主,因为给客人结错了帐,客人不愿意让其买烟弥补,这时一个东北口音的男子听见了在一旁劝说,有一桌四个喝酒的人其中一个也在劝说,其把这位客人拉到不远处交电话费的店门口把他劝走了,当其回到摊上时就看见东北男子在那一桌四个喝酒的人的桌旁站着,过一会其看见四个喝酒的人其中一个较胖的高个男子把啤酒瓶砸在东北男子头上,东北男子站着没有动,后高个子男子又拿啤酒瓶砸了东北男子两下,其走到某某商店门口的一个轿车车尾后面听到高个子男子说他被捅了两下,然后他们四个打的跑了,东北男子还追了他们一段路。等到110来了之后把东北男子带走了。当晚就高个子男子和东北男子参与了打架,其他人都没有参与。

9、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日22时许,其和王某乙、朱某还有朱某的一个朋友在中原路与郊委路交叉口西北角某某面馆地摊吃饭,到凌晨1点多,其看到一个东北口音的男子和另一个男子一直吵,后来那个男子走了,东北男子又跑到他们桌旁要和他们喝酒,然后其到十来米远的路边上厕所了,等其回来时看到王某乙用手捂住胸部,东北男子追着王某乙,后来其给朱某打电话的时候他们已经到人民医院了。整个过程其没有参与打架。

10、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日22时许,朱某打电话让其去郊委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一个烧烤摊找他们喝酒,到了之后他们边吃饭边聊天,正吃饭时听到一个东北口音的男子跟一个五十来岁的男子吵架,他们这一桌就起来劝架,吵了一会五十来岁的男子就走了,然后东北口音的男子来他们桌上喝酒,说着把头凑到王某乙面前说话,声音太小了其也没有听清,然后王某乙从座位上站起来随手从他们吃饭的桌上拿起一个空酒瓶朝东北男子头上砸了一下,东北男子没有动,王某乙又拿了一个啤酒瓶朝那个东北男子头上砸了一下,这时那个东北男子头上流血了,那个东北男子从屁股兜里摸出个东西靠近王某乙,随后王某乙跟其说他被捅了,其把蓝色短袖脱下来给他捂住伤口,他们拦了一辆出租车把王某乙送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当晚只有王某乙和东北男子参与打架,其余三人都没有参与。

11、证人范某(杨荣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日凌晨1时许她接杨荣的电话后到现场,看见警车在旁边闪着警灯,杨荣满脸是血,情绪很激动,经过劝说他跟警察一块坐警车走了。杨荣的电动车在中原路打架的地摊附近的便道上停着,电动车的钥匙找不到了。杨荣跟她说他捅人的刀就是钥匙串上的水果刀,平时杨荣老带在身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