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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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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等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1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5日被封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1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5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1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5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1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5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1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5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戊,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1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5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3日中午,封丘县王村乡崔王村村民刘奇照在家中宴请儿媳妇王某庚娘家的客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等人,该村村民崔某甲与同村的被害人崔某乙作为陪客也在刘奇照家吃饭。当日14时左右,崔某甲与崔某乙在饭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撕拽,崔某甲将崔某乙推到,王某庚等人上前劝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因误认为王某庚受到欺负,便与崔某乙等人发生打斗。打斗造成崔某乙腹部、面部等处受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崔某乙腹部之损伤属于重伤二级。

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戊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戊属投案自首,民事部分五被告人与被害人已经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适用缓刑。并提供证据书证: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现场示意图、调解书、撤诉书、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会诊意见书、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等书证;证人证言:证人崔某甲、王某己、王某庚、刘某甲、刘某乙、王某辛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崔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要求依法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中午,封丘县王村乡崔王村村民刘奇照在家中宴请儿媳妇王某庚娘家的客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等人,该村村民崔某甲与同村的被害人崔某乙作为陪客也在刘奇照家吃饭。当日14时左右,崔某甲与崔某乙在饭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撕拽,崔某甲将崔某乙推到,王某庚等人上前劝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因误认为王某庚受到欺负,便与崔某乙等人发生打斗。打斗造成崔某乙腹部、面部等处受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崔某乙腹部之损伤属于重伤二级。

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戊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案发时系成年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五被告人均无前科的事实。

到案证明

证明被告人王某戊于2014年12月4日主动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3、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证明现场基本情况。

4、调解书、撤诉书、

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共赔偿被害人崔某乙5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会诊意见书、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

证明被害人崔某乙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证人证言

证人崔某甲的证言

陈述了2014年9月3日中午,都是在俺村刘奇照家吃的饭,吃过饭后我和崔某乙(山妞)一块起桌回家,他喝晕了,让我将他送家,走到胡同口时,见到了山妞的嫂子骑电车从这里路过,我让她帮忙将山妞送家,山妞以为我在开他和他嫂子的玩笑,就恼了,脱掉上衣就来打我,由于他喝多了,没有到我跟前,就自己摔了个倒,我上前拉他起来,他一拳打在我脸上就将我打晕了,之后的事,我都不知道了。

证人王某己的证言

陈述了2014年9月3日我去王村乡崔王村叫客了,因为我本家哥王文义的女儿王某庚嫁到崔王村了,我们在屋里坐列,我们喝过酒正吃馍咧,听见外面吵咧,我从屋里出来了,我走到院外看见王某庚哭了,我弟王某辛在地上躺着咧,有一个人拿了一把菜刀,还有一个人手里拿了两把镰刀,我说弄啥咧,弄啥咧,这拿菜刀的那个人就砍我,我用右手一挡,砍到我右手腕了,他又砍我咧我用左手一挡,砍到我左胳膊和左胸了,我就往院里跑了,到院里后没有再打,后来你们派出所的人去了,我们开车来中医院看病了。

证人王某庚的证言

陈述了2014年9月3日14时我跟着婆婆一块儿出来了,到大门口,看见两个男子打起来了,一人手里掂个砖,另一人手里没掂东西,正准备到路边掂砖,我们就上前拉,将两人都拉开一段距离了,这时我和王某己从院内出来了,以为是打我了,我就赶紧抱着我叔王某己,不是你想那样,不是打我了,这我才拦着我忠叔,我峰叔不知道啥时候出来了,我扭过脸时见我峰叔整个脸都是血,接着我娘家其他人陆续都出来了,见我峰叔流血了都急了,当时可乱,嚷嚷叫,有个人掂个菜刀,还有个人拿个大粗棍,这我叫俺妈和俺姨等人拉院里了,当我再出来时,我峰叔和我忠叔还有刘启刚大伯都受伤了,被送医院了。

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