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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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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丹、张某甲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4)卫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晓丹,农民,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

(2014)卫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晓丹,农民,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辩护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农民,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3)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晓丹、张某甲、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4年3月13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并根据其建议于同年4月12日决定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晓丹、郑某某、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常超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晓丹、张某甲、郑某某驾驶租来的别克牌新凯越灰色轿车。从2013年6月到8月份,均于凌晨先后在卫辉市107国道沿线后庄段拥军加油站、郜村段中太加油站、唐庄加油站、原阳县老收费站、新濮公路卫辉市孙杏村镇等地,盗窃沿途停靠休息的过往车辆中的财物,共计盗窃8次,盗窃财物总价值9228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晓丹、张某甲、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甲、蔡某、韩某甲、刘某、韩某乙、代某、李某乙、侯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证言、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现场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盗窃罪对三被告人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认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系初次犯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晓丹提议盗窃,并分别与张某甲、郑某某商量后,由张某甲租来别克牌凯越灰色轿车,并携带作案工具锥子,三人驾车在107国道郑州至卫辉段沿线,盗窃沿途停靠的车辆中的财物。

1、2013年6月18日凌晨3点多钟,在107国道卫辉市后庄段拥军加油站南口路边,由被告人张某甲驾车等候接应,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马晓丹将被害人李某甲的豫K×××××货车驾驶室车门弄开后,将裤兜内的1000余元现金盗出后,三人驾车逃离。

2、2013年7月13日凌晨4点多钟,三被告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在107国道卫辉市郜村段中太加油站南口路边,将被害人蔡某的冀D×××××货车内的装有现金2000-3000元的包盗走后,将现金取出将包丢弃后逃离。

3、2013年7月20日凌晨2点多钟,三被告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在卫辉市新濮公路孙杏村信用社门前便道上,将被害人韩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豫E×××××货车驾驶室内的黑色女式包盗走,马晓丹将包内的3000-4000元钱拿出,将包丢弃后逃离。

4、2013年7月22日凌晨2点多钟,三被告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在107国道卫辉市郜村段中太加油站,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豫H×××××货车工作台上的棕色包盗走,马晓丹将包内的100-200元钱拿出后,将包丢弃后逃离。

5、2013年7月24日凌晨2点多钟,三被告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在107国道卫辉市后庄段拥军加油站南口处,将卖西瓜的被害人韩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鲁R×××××五征机动三轮车驾驶室内的手提包盗走,马晓丹发现包里没有钱,将包丢弃后逃离。

6、2013年7月26日凌晨3点钟左右,三被告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在107国道卫辉市唐庄加油站西南口处,将被害人代某停放在该处的货车驾驶室内的棕色斜挎包盗走,马晓丹将包内的1000多元钱拿出,将包丢弃后逃离。

7、2013年8月14日或15日凌晨1时许,三被告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在107国道原阳老收费站西两、三公里处,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豫G×××××半挂车驾驶室内的黑色大屏迪泰元手机盗走。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715元。

8、2013年8月10日前后的一天凌晨,三被告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在卫辉市107国道沧河桥南头路边,将侯某停放在该处的豫F×××××货车驾驶室内的OPPO手机盗走。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41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8日凌晨1点钟左右,其将豫K×××××藏红色解放牌货车停在卫辉市顿坊店乡后庄村拥军石化加油站后在车内睡觉。大概3点钟的时候,醒来后看到有个人从车驾驶位置跑了,同时发现裤子不见了,其下车去追,看见两个人背影,一个有1.75米左右,短头发,较瘦,背有点驼,好像穿深颜色夹克,另一个有1.7米,中等身材,好像穿了个深颜色的西服。两人坐上一辆没牌照银灰色轿车跑了。其大概丢了1120多元。

(2)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实,在卫辉市107国道中太加油站顿坊店乡郜村站,其车牌号为冀D×××××车上的黑色包被盗了,包内有4300元现金及身份证等物品。

(3)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19日夜里11点半,其把车停在孙杏村镇信用社门前的便道在车上睡觉。20日凌晨5点左右睡醒后发现包不见了。包内钱包里有4800元,都是100元面额的,小包里还有5600元,有4张50元面额的,剩下都是100元面额的,另外还有几百元钱的零钱,后在路边的花池里发现了衣服和包,就拨打了110。

(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22日2时35分许,其开豫H×××××蓝色解放牌货车在卫辉市顿坊店乡107国道中太加油站加过油后,到加油站里面去买水,当时车门没有关,有两个年青人往车跟来了,其一喊,那两个年青人就往107国道跑了,旁边停着一辆白色或者银灰色的轿车,那两人坐上车就顺107国道往北跑了。后发现车工作台上面棕色的包丢了,里面有1900多元钱及一个钱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