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北京西站派出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北京西站派出所抓获,于2014年12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31日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逮捕,后于2015年2月15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郭丽娜、崔乾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3日晚20时许,在平顶山市新华路湛河桥南侧工地上,被告人彭某某和被害人王某甲等人干完活后在一起喝酒,二人因工地干活多少的事情发生口角,后王某甲回工地宿舍,彭某某继续喝酒。随后王某甲又返回现场并和彭某某厮打在一起,彭某某随手捡起身边的啤酒瓶朝王某甲砸去,在同一工地干活的王某甲的舅舅及两外甥赶到将二人分开,后二人均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晚20时许,在平顶山市新华路湛河桥南侧工地上,被告人彭某某和被害人王某甲一起喝酒时,因干活多少的事情发生口角,后被害人王某甲回工地宿舍,被告人彭某某继续喝酒。随后被害人王某甲又返回现场并和被告人彭某某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彭某某随手捡起身边的啤酒瓶朝王某甲砸去,在同一工地干活的王某甲的舅舅及两外甥赶到将二人分开,后二人均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一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甲一方28000元,被害人王某甲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波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谅解协议书、赔偿款收条等书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王某乙、刘某某、吉某某、程某甲、程某乙、杨某某、左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就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彭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莹

代理审判员  赵宝华

代理审判员  马瑞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慧娟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