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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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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祯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59号 原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祯,原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员工兼河南新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59号

原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祯,原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员工兼河南新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住。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纪东、冀悦文,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玉祯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做出(2014)延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玉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彬、董玉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玉祯及其辩护人张纪东、冀悦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7月份,河南新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根据改制相关报告,2010年8月2日,河南新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新飞集团(国有公司)给付河南新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198万元人民币。2010年8月3日该笔1198万元资金从河南新飞科技公司账户转入芜湖新飞科技公司账户1197.5万元。2010年8月25日,李某甲(河南新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安排新飞科技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甲将河南新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转入芜湖新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1197.5万元资金中的100万元资金,通过芜湖新飞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打入被告人李玉祯在建行新乡市健康路支行个人账户。被告人李玉祯利用受其哥李某甲委托管理河南新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财务手续的职务之便,于2010年8月26日将该笔100万元资金转入其在长江证券股份公司开设的账户用于炒股,至2011年6月2日该笔资金从该炒股账户转出,后该笔100万元李玉祯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河南新飞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等证实,在2004年新飞集团(国有公司)是河南新飞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2009年7月份,河南新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新飞集团撤股。依照河南新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新飞集团于2010年8月2日给付河南新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198万元人民币。

2、新飞集团付河南新飞科技有限公司银付凭证、记账凭证、河南新飞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新飞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往来账户明细表、账户信息查询、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分行李玉祯存款账户交易信息、存款凭条等相关手续证实,2010年8月3日河南新飞科技账户转入芜湖新飞科技账户资金1197.5万元。2010年8月25日,河南新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转入芜湖新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1197.5万元资金中的100万元资金,通过芜湖新飞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打入被告人李玉祯在建行新乡市健康路支行个人账户的事实。其中李玉祯存款手续系本人签字办理。

3、李玉祯建设银行卡明细及传票、李玉祯长江证券炒股明细证实,涉案的100万元从芜湖新飞科技账户转入李玉祯建行户,后李玉祯又转入其在长江证券炒股户,均由李玉祯本人签名办理。

4、李玉祯建设银行卡明细及传票证实,涉案的100万元至2011年6月22号随该账户其他款项共计487万元转到王雨楠账户(该炒股账户至案发前清零),由李玉祯本人办理银行手续。

5、延津县反渎局证明证实,涉案的100万元从河南新飞科技公司账户转出后,没有回到河南新飞科技公司账户。

6、中国银行新乡分行传票及明细证实,河南新飞科技的税控机款转入友和经贸公司30万元,又存到尾号是0079李玉祯女儿张凝甲的帐户上,系李玉祯经手办理。印证李玉祯管理河南新飞科技公司财务的事实。

7、中国银行新乡分行传票及明细分别证实,李玉祯将河南新飞科技公司资金19万元转到其他三个公司过账,后又分三笔每笔五万元转出。印证李玉祯经手河南新飞科技公司的财务。

8、提取笔录载明:从李玉祯在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处抽屉中提取多枚印章,其中有河南新飞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9、李玉祯中国银行“2012年9月21日”(账号尾号为:1807)交易明细,证实李玉祯从河南新飞科技公司领取奖金五万元。

10、中国银行新乡分行出具的证明证实,李玉祯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10日请病假;2013年2月10日至2013年7月2日矿工。

1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0年8月份,河南新飞科技有限公司改制后,新飞集团打给河南新飞科技有限公司1198万元,这笔钱到河南新飞科技以后,因为怕驻马店税务部门冻结款项,随即转出到其他账户,转走以后这笔钱用于河南新飞科技的业务开支了。但这些钱转走后仍由他保管,需要用钱的时候由他妹妹李玉祯取出来给他或给王某甲、张某。其中通过芜湖新飞科技转给李玉祯和王某丙各100万元,是我还他们的钱,其在经营河南新飞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新飞科技有限公司期间都借过他们的钱。此外,深圳嘉兴科公司首次向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注资306万元,是其个人筹的钱。河南新飞科技公司、新乡新飞科技公司及河南新飞数码公司,包括所属分公司,有设在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都是其实际控制的。其在国外或外地时,会委托财务人员或者我妹妹李玉祯代办相关业务手续,因为我妹妹李玉祯在银行工作,方便办理。因此,他给李玉祯发过奖金。

1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李某甲安排其于2010年8月3日将新飞集团付给河南新飞的1198万元,转到芜湖新飞科技账户。8月25日电汇给李玉祯和王某丙各100万元。其只负责转账,不知道钱干什么用了。此外,其还证实李某甲不在的时候,河南新飞科技财务上有事就找李玉祯,河南新飞科技的很多支出都是以河南新飞数码科技公司的名义开票,在河南新飞数码公司报销,但有一次李玉祯通知说河南新飞数码不能报了,但是其手中有已经开好的票据共计36699.9元,票据上写着“河南新飞数码科技公司”的共计21189.4元,就在9、10、11月以虚列工资的形式来抵了,剩余的没有写付款单位名称的票据共计15510.5元,李玉祯拿去新飞科技报销了,其写了一个情况说明,李玉祯在上面签了字。

1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任河南新飞科技有限公司会计期间,李某甲是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签批手续,王某甲是出纳,2010年河南新飞科技改制后以及河南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其知道李某甲的妹妹李玉祯除了负责河南新飞数码的财务,有时候也负责河南新飞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不过李玉祯没有正式的任命手续,但随着河南新飞数码公司的成立运营,李玉祯事实上成为这两个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河南新飞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王某甲有时候也要向李玉祯请示。

1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河南新飞科技公司和河南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无集团派驻财务人员,是公司自己聘用人员。

15、证人兰某、王某乙、李某丙、申某、朱某证言证实,河南新飞科技公司过几个人账户都是李玉祯办理的,印证李玉祯负责经手新飞科技公司财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