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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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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兵犯受贿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7号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兵。因涉嫌受贿、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犯罪,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4月2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2日被封丘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7号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兵。因涉嫌受贿、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犯罪,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4月2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炎燚,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庚,女,系被告人梁兵之妻。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兵犯受贿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封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兵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宇帆、熊文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兵及其辩护人冯炎燚、李某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梁兵于2011年5月份至今任新乡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科长,负责新乡市区中招体育加试工作。在2012年5月新乡市区中招体育加试期间,被告人梁兵明知请托人要求其利用职务便利修改提高学生体育加试成绩而先后收受新乡市一中、河师大附属中学、新乡市第三中学、新乡市第十一中学、新乡市外国语学校、新乡市第七中学等多名体育老师及郭某丁、郭某丙、张某子、李某己等人所给予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9.3万元。被告人梁兵利用职务便利为给其行贿的上述体育老师及其他个人所委托的共计37名学生修改提高了2012年度中招体育加试成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梁兵的户籍证明,新乡市教育局职务证明、职责证明,新乡市教育局新教体卫艺(2012)66号文件及其附件,新乡市教育局证明,新乡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成绩记录表、新乡市教育局关于考生原始成绩、经篡改成绩、最终录用成绩的证明,证人赵某甲、卫某甲、卫某乙、王某甲、葛某某、任某甲、任某乙、邵某甲、路某甲、王某乙、刘某甲、齐某某、陈某甲、田某甲、张某甲、王某丙、贾某甲、牛某甲、胡某某、丁某某、李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莫某甲、崔某某、张某乙、刘某丁、文某某、黄某甲、李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宋某甲、邢某甲、邢某乙、杨某某、王某丁、范某某、刘某戊、宗某某、刘某己、侯某甲、王某丙、李某丙、赵某乙、李某丁、荣某某、李某戊、黄某乙、周某甲、马某甲、张某庚、郭某甲、周某乙、张某辛、侯某乙、陈某乙、郭某乙、张某壬、张某癸、郭某丙、郭某丁、李某己、靳某甲、张某子、张某丑等人证言,被告人梁兵的供述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兵有期徒刑八年,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被告人梁兵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赃款93000元予以追缴。

上诉人梁兵上诉称:其只收过2500元的购物卡,其他收受现金的指控均不是事实。

上诉人梁兵的辩护人辩称: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梁兵讯问程序违法,涉嫌非法取证,其所作有罪供述不应采信;本案多份证人证言在时间和地点上存在冲突,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中招体育加试由新乡市教育局组织,不属于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学生,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当庭出示了新调取的证人文某某、张某丁、赵某甲、宗某某、李某丙、张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张某庚、张某辛、刘某丁、张某乙、刘某丙、李某戊、荣某某、郭某乙、侯某乙等人证言,证实二审期间经对上述证人重新询问,其均证实原来向检察机关所做的证言客观属实,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况。检察员出庭意见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取证,被告人梁兵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兵2011年5月至被捕前担任新乡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科长,负责新乡市区中招体育加试工作。2012年5月新乡市区中招体育加试期间,被告人梁兵明知请托人要求其利用职务便利提高相关学生体育加试成绩,而先后收受新乡市第一中学、河师大附属中学、新乡市第三中学、新乡市第十一中学、新乡市外国语学校、新乡市第七中学等多名老师及郭某丁等人所给予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86000元,被告人梁兵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中34名学生修改提高了2012年度中招体育加试成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兵个人身份情况。

2、新乡市教育局职务证明、职责证明证实,被告人梁兵2011年5月至被捕前担任新乡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科长,负责新乡市区中招体育加试工作。

3、新乡市教育局新教体卫艺(2012)66号文件及其附件2012年新乡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成绩对照表证实,新乡市2012年度中招体育考试是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总体要求而实施的考试,2012年中招体育考试满分为35分,体育特长加分为5分,体育考试成绩和体育特长分计入河南省中招考试成绩总分。

4、新乡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成绩记录表、新乡市教育局关于考生原始成绩、经篡改后成绩、最终录用成绩证明等证实,本案中相关考生中招体育考试原始成绩、经篡改后成绩、最终录取成绩等情况。

5、证人证言

⑴证人卫某甲、卫某乙(王某戊母亲)、王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5月中招体育考试期间,卫某乙为给其女儿王某戊提高体育考试成绩,让丈夫王某甲给其哥卫某甲送去1000元钱,卫某甲将1000元钱和王某戊的考试信息一起交给赵某甲,请其帮忙找人提高体育成绩;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中招体育考试期间,其将卫某甲给的1000元钱和相关考生信息给了梁兵,请其帮忙提高考生中招体育考试成绩,最终考生王某戊的中招体育成绩被修改提高。

⑵证人任某甲(任某丙的父亲)、邵某甲(邵某乙的父亲)、路某甲(李某辛的母亲)、王某乙(王某已的父亲)、刘某甲(李某壬的母亲)证言均证实,为帮助孩子提高中招体育考试成绩每人各交2000元给葛某某老师,请其找人帮助提高学生体育考试成绩;证人葛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中招体育加试前,学生任某丙、邵某乙、李某辛、王某已、李某壬的家长每人交了2000元,请其帮忙找人提高考生体育成绩,其将上述10000元和相关考生信息给了赵某甲,请其帮忙提高考生成绩;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中招体育考试期间,其将上述葛某某老师给其的10000元和相关考生信息装在信封里交给梁兵,并让其帮忙提高这些考生体育加试成绩,最终考生任某丙、邵某乙、王某已、李某壬、李某辛五人的中招体育考试成绩均被修改提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