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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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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双瑜、周某某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71号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8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乡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71号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8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书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军,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铁根,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日被逮捕,2015年2月28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乙、周某某、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某乙、周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河南环球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某甲(另案处理)、周某某、魏某某商议成立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7月1日,被告人董某乙(董某甲之女)、周某某、魏某某在新乡市化工路与新飞大道交叉口盛世年华6号楼注册成立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由董某乙出面办理工商注册手续,董某乙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董某乙出资5.1万元,周某某出资2.4万元,魏某某出资2.5万元,实际注册资金10万元全部由董某乙的母亲董某甲垫资。2011年7月份以来,以被告人董某乙为法定代表人的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新乡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河南环球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单位的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与芦某某、杜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7.7635万元(减去客户首次打款时直接扣除的利息20.2365万元和周某某名下329万元、魏某某名下16万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7.679万元(减去客户首次打款时直接扣除的利息6.321万元),被告人魏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335万元(减去客户首次打款时直接扣除的利息0.665万元)。该案涉案款项均流入董某甲实际控制的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乙、周某某、魏某某退还部分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董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周某某和其母亲协商设立的,其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仅在公司注册时和新乡市工商局约谈时来过一次,只经手从周某某处拿走大约20万元并交给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会计的事实。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魏某某、董某甲、董某乙协商在新乡成立公司的经过。公司主要开展融资业务,即通过发放宣传单或向亲朋好友介绍来吸收存款,并且对外宣传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在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了8笔理财业务,共计713万元。该公司发放的宣传页和宣传袋是董某乙提供的,和客户签订的合同都是由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并盖有董某甲的签章,公司所签的投资理财合同的利息标准和相关事项都是由董某甲和董某乙决定的。所签客户的全部理财款大部分是转账到董某乙提供的个人银行卡上的,还有一部分打到环球公司指定的卡上的事实。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董某甲、董某乙母女欲在新乡开一家分公司,便让其和周某某与她们一起干。2011年7月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董某乙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和周某某是公司股东,公司平时由周某某负责,其主要负责与税务有关的会计工作。公司注册资本为十万元,钱是董某甲出的,主要业务是融资,介绍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融资资格,对外称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该公司与客户所签的理财合同是由董某乙从郑州带过来的,上面盖有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章和董某甲的个人私章。其在该公司投资16万元理财款。新乡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理财款都打到董某乙所提供的银行卡上。公司的一切事项都由董某甲和董某乙决定,公司一些日常管理、合同签订等方面的问题,她们会向董某乙请示,董某乙解决不了就会让她们请示董某甲。公司成立后一直到2012年2月份间,公司的印章都是由董某乙保管的,2012年春节后,由于还款不及时,造成投资客户闹事,董某乙才把公司公章、财务章、还有其个人私章给周某某的事实。

4、证人董某甲证言证实:其和周某某、魏某某商议成立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其女儿董某乙、周某某、魏某某在公司新乡注册成立该公司。新乡腾源公司中董某乙没有具体分工,周某某负责新乡的全面工作,魏某某负责会计工作,其负责按合同资金的支配。

5、证人荆某证言证实: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一些项目交给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去做,并证实其认识董某乙,董某乙有时到河南环球公司,董某甲曾经让其往新乡给周某某送过一次空白合同的是事实。

6、证人张某甲、温某的证言证实: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后,所经营的主要业务明细以及从新乡市吸收公众存款转到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转过来的钱主要是通过董某乙的工商银行卡入账的。客户的理财款都是经董某甲的批准通过董某甲或董某乙的招商银行卡打出去的。有时候董某乙直接打电话让其到财务核对,也有时候和董某甲联系,董某甲再给财务联系核对的事实。

7、证人快某某、李某、芦某某、薛某、赵某、张某乙、路某、崔某、郑某、杜某、吴某、郭某证言证实:其通过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河南环球投资担保公司投资的事实。

8、证人宋某甲证言证实:其曾将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公司宣传彩页交给周某某,还曾托人将董某甲签字批准的新乡专用合同交给过周某某和魏某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