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刑二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志龙,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14年8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薛磊、周国相,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市检公诉一刑诉(20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志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震、贾宇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志龙及其辩护人薛磊、周国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赵志龙从新乡市精神病医院出院,回到位于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景明社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的家中。2014年7月31日下午6时许,赵志龙的父亲赵某甲准备去新乡市精神病医院办理赵志龙的出院手续,被告人赵志龙以为父母又要送自己去住院,回家后用一根空心钢管猛击其母亲王某某头部及颈部,致王某某死亡。而后赵志龙又手持钢管追打赵某甲,被同村村民拉开。 案发后,被告人赵志龙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河南省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志龙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赵志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等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相关视听资料和书证、物证等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志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志龙对其犯罪行为不予辩解,表示认罪悔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赵志龙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存在被害的妄想,其实施杀人的行为不应依据正常成年人的思维方式进行评判,本案的发生与被告人的患病行为密不可分;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赵志龙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赵志龙从新乡市精神病医院出院,回到位于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景明社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的家中。2014年7月31日下午6时许,赵志龙的父亲赵某甲准备去新乡市精神病医院办理赵志龙的出院手续,被告人赵志龙认为父母又要送其去住院,回家后用一根空心钢管猛击其母亲王某某头部及颈部,致王某某死亡。而后赵志龙手持钢管又追打赵某甲,被同村村民拉开。 案发后,被告人赵志龙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河南省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志龙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志龙的身份信息,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新乡市精神病院赵志龙住院病历,证实被告人赵志龙于2014年6月2日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3)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赵志龙住院病历,证实被告人赵志龙于2012年2月17日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志龙系抓获归案。 (5)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载明:被害人王某某尸体右额顶部有一创口,深达颅骨等尸体受损伤情况。 (6)赵某甲伤情诊断证明书,证实赵某甲被打受伤情况。 2、物证 钢管一根,开庭时经被告人赵志龙辨认,确系其击打受害人王某某和赵某甲的作案工具。 3、鉴定意见 (1)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法医)鉴(尸体)字(2014)09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新)公(刑)鉴(DNA)字(2014)050167号法医物证鉴定书、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新)公(刑)鉴(DNA)字(2014)050167-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载明:在案发现场提取物中检出被害人王某某和被告人赵志龙DNA信息,被害人王某某、赵某甲与被告人赵志龙非亲生关系。 (3)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豫平原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告人赵志龙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4、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作案工具及物品情况。 视听资料 讯问录像光盘1张,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6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下午三点多,其去榆林精神病院给其儿子赵志龙办出院手续,下午6点回到家,其老婆王某某说其走后赵志龙拿着剪子和一根80厘米长的不锈钢U型管来回转,其进屋看到赵志龙正来回走,并向其要500元钱去买山,要和其夫妻二人脱离关系再也不回来了。其七点多在一单元楼前站着,看到赵志龙从其家单元口出来了,赵志龙没穿上衣,肚子上有一小片血,右手在后边背着,其问赵志龙怎么弄的血,赵志龙说也不知怎么弄的,说着就用右手拿着的那根不锈钢管朝其头上打来,在头左前侧敲了两三下。其往一边跑,赵志龙把钢管扔了,双手掐住其脖子,嘴里还说着“弄死你”的话。后来来了一个景屯姓魏的人,来拉赵志龙的手,赵志龙就去摁姓魏的。这时从二单元出来了两个男的,一个小名叫得富,一个叫建平,他俩来后把赵志龙拉开了。赵志龙往西走到东西路坐到路北沿休息。其把钥匙给了赵某丁,赵某丁拿钢管先回其家了,紧接着他就出来说其老婆被掐死了。赵某丁带其去刘景屯包扎了,等其包扎回来看到警察把赵志龙抓住了。 (2)证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18时30分左右,三人听到外面喊叫,出来后看见赵文龙正在打他父亲,三人一起将赵文龙拉开之后,赵文龙说:去瞧瞧俺妈吧,俺妈死罢了。赵某丙的妻子和赵某丁去赵志龙家看看情况,赵某丁出来后说赵志龙的母亲在她家北边的卧室窗户下面躺着,估计人不中了。听到这个消息后赵某乙打了110,赵某丙打了120,赵某丁陪赵某甲去包扎伤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