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争强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伊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争强,男,1989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江左镇。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伊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争强,男,1989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江左镇。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争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晓、侯乐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争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争强欲盗窃伊川县农商银行江左支行GRS自动存取款机内现金,即持木棍、石砖反复多次打砸后,未见现金遂离开。经鉴定,被告人杨争强因盗窃行为毁坏伊川县农商银行江左支行GRS自动存取款机更换维修费用为38937元。经查,自动存取款机内储存现金29.37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争强未对其毁坏的自动存取款机更换维修费用进行赔偿。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争强供述;证人刘迎吉、罗建东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材料、报案材料、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资证。被告人杨争强在庭审质证时对上述证据亦无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争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争强采用破坏性手段在盗窃公私财物中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争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争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秀荣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睿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