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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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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小波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涧刑公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小波,男。2011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216号起诉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涧刑公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小波,男。2011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小波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小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今,被告人贾小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在本市涧西区工衡山雅居3栋5单元102号开设一家私人诊所非法行医,分别于2011年4月12日、5月17日二次被洛阳市涧西区卫生局监督中心行政处罚。2011年11月13日贾小波再次非法行医时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小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贾小波的供述,相关照片,卫生行政执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行政执法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及被告人贾小波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小波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贾小波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小波犯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一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范映晖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