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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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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涧刑公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元富,男。2010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监视居住,2011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涧刑公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元富,男。2010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监视居住,2011年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颜福民、王灏,河南润合律师事务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元富犯诈骗罪,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涧刑公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元富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洛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1)涧刑公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元富及其辩护人颜福民、王灏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5日,在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申泰大厦6楼办公室,被告人张元富称能够帮助郭某某取得申泰公司沙石土方工程合同,收取郭某某合同费和活动经费50000元。

2009年7月23日,在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申泰投资集团门前,张元富以钱不够为由,再次收取郭某某100000元,后张元富一直未将收取的钱用于帮郭某某取得工程合同。郭某某多次寻找张元富要求退回150000元,张元富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后一直联系不上。2010年8月29日,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华林新村张元富家中,郭某某将张元富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元富诈骗他人1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张元富辩称,一、7月15日,当时我的证人和证物都能证明我没有收到50000元。当时我不在办公室,第一次开庭的证人都能证明。二、7月23日我在申泰大厦,我有证人和证物证明我没有收到这100000元。即使通电话了,移动公司应当有通话记录,钱到底给谁,我不知道。三、工程一般是在400-450平方米,现在我扩大至500平方米计算,500平方的土方量才90000元,我不可能收受害人150000元,我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张元富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张元富不构成诈骗罪,从本案事实中看出,被害人所称的送钱时间及地点与张某某的证人证言及单位出具的工作日志所反映的内容是互相矛盾的。关于公诉人提供的录音,录音中那个人并非是被告人本人。本案所涉及的工程并非像受害人说的有1500000元的利润,所以送150000元不合常理。如果说被告人收了150000元,公诉人就应当查明这150000元的去向,才能查明事实。被告人作为安全人员没有权利签订这么大的合同,综上,被告人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人应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5日,在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申泰大厦6楼办公室,被告人张元富称能够帮助郭某某签得申泰公司沙石土方工程合同,收取郭某某合同费和活动经费50000元。

2009年7月23日,在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申泰投资集团门前,张元富以钱不够为由,再次收取郭某某100000元,后张元富一直未将收取的钱用于帮郭某某取得工程合同。郭某某多次寻找张元富要求退回150000元,张元富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后一直联系不上。2010年8月29日,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华林新村张元富家中,郭某某将张元富抓获。

另查,被告人张元富2009年6月至2009年11月月工资为1400元。张元富于2009年9月14日向农业银行存入40000元,2009年12月14日二次分别向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存入37000元和6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郭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09年7月10日,其和爱人经任某介绍认识在申泰工程部任职的被告人张元富,张元富称能帮忙签到申泰公司位于珠江南路兴隆寨大队部南1里地路西的一个工地上的沙石、土方合同,并要求郭某某等给其50000元的合同费和活动经费。2009年7月15日,郭某某、任某某和任某到申泰大厦门前见到张元富,由张元富带到6楼的工程部办公室的接待区,郭某某等将50000元交给张元富。过了有一星期左右没消息,郭某某给张元富打电话,张元富称50000元不够,让郭某某再拿100000元。2009年7月23日,郭某某等在王城路与九都路交叉口西南的申泰投资集团门口的广场上将100000元交给张元富。之后,郭某某多次与张元富联系,张元富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0年5月3日,郭某某见情况不妙就让任某联系张元富并将张元富约到任某家,郭某某让张元富打150000元的收条,张元富不打,并称钱都给经理了,经理去北京了。随后张元富又联系郭某某称自己和刑警队工作的女婿及女婿的同事去北京抓捕该经理,2010年5月18日早上,任某给郭某某打电话称张元富告诉其他们抓住经理了,经理叫“刘某某”,5月20日郭某某与张元富联系,张元富称经理关在洛阳市看守所。郭某某随后去看守所托人问,看守所的人称没有刘某某这个人。之后,郭某某再与张元富联系,张的电话无法接通,一直与其联系不上,6月9日,郭某某觉得上当了便报了警。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经老乡任某介绍认识张元富,张元富称能帮助承包工地拉沙石的活,工地一共四栋楼,公司规定一栋楼收取10000元,另外再多给张元富10000元的好处费。2009年7月15日下午,任某某及其妻子郭某某、任某一起到申泰大厦六楼工程部的办公室,进到张元富办公的隔断里面,郭某某直接将包好的50000元现金交给了张元富,张元富用一个酒盒子将钱装进去后让任某某等回去,并称一个星期内通知签合同,如果签不了,50000元如数退还。一个星期后,任某某等不见消息,就电话联系张元富,张元富称有好几家竞争,50000元不行,最少要再交100000元。7月23日快中午的时候,任某某电话联系张元富称钱凑齐了,张元富约定了见面地点,任某某、郭某某、任某来到九都路与王城大道口西南的工地门口,在任某某的车上任将装着100000元现金的纸质购物袋交给了张元富,张接住后称半个月之内将合同签到,如果签不到连同上次50000元共计150000元全部退还。之后任某某等多次电话联系张元富询问合同事宜,张元富以各种理由推脱,任某某等提出不干了,要求张元富退钱,张元富称把钱给公司的刘某某了,刘某某出差了,让任某某再等等。之后,任某某与任某多次到张元富家找张元富,张元富不开门,电话也不接,任某某夫妇报了案。另证实三栋高层土方拉完利润1500000左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