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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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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宏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宏礼。2014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6日因涉嫌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宏礼。2014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培根。2014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宏礼、郑培根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宏礼、郑培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5日,被告人郑宏礼、郑培根驾驶郑宏礼所有的一辆黑色本田踏板摩托车(车架号为LALTCJU05E3176216)窜至吉利区四十三中学对面停车处,由被告人郑宏礼望风,被告人郑培根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一辆白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捅开后离开现场。后郑宏礼骑着偷来的自行车、郑培根驾驶摩托车离开吉利区,两人行至吉利区黄河桥时被吉利区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被盗自行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经洛阳市吉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被告人所盗窃的白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价值2139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宏礼、郑培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权某霞、王某欣的陈述及报案材料、洛阳市吉利区美利达车行的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吉利区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吉利区河阳路花样宾馆的监控视频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及被盗自行车照片、发还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视频资料截图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证明、被告人郑宏礼、郑培根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孟州市看守所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宏礼、郑培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宏礼、郑培根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物品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宏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郑培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作案工具黑色本田踏板摩托车(车架号为LALTCJU05E3176216)一辆、黑色塑料把钥匙(上有“锦衣卫”字样)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符 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