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司荣亮,系河南省平顶山市律师援助中心工作者。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4)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延期审理一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代理检察员马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某某及其辩护人司荣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闻某某在本市新城区北滍村其住宅附近,因盖厕所与被害人闻某甲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闻某某将闻某甲打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闻某甲外伤后右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左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闻某某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投案自首。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闻某某供述、被害人闻某甲陈述、证人张某某、闻某乙、杨某某、曲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诊断证明、情况说明、120接处情况、急诊病人登记日志、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2015)第132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司荣亮辩称,1、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卫过度;2、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闻某某在本市新城区北滍村其住宅附近,因盖厕所与被害人闻某甲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闻某某将闻某甲打伤,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闻某甲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闻某甲当庭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闻某某供述:2014年4月23日早上约8点左右,我们家正在我和闻某丙两家之间垒被闻某丙扒掉的厕所,闻某丙的儿媳和他姑娘破口大骂我们家人,从她家冲出来,闻某丙的儿媳妇拉住我的双手,闻某甲用手照我脸部、头部、胳膊等处乱打,并用脚照我两腿之间踢,打了将近四十分钟,把我打迷了,打傻了,在我丧失理智的情况下,我用手本能地还了她两下,后来110来了,把我们就拉开了。闻某丙的老婆用头撞我二哥闻某已,我二哥没有还手,闻某丙在旁边喊着打的好,110来了之后,闻某丙说赶紧躺下装死,这时正在打人的闻某甲和闻某丙的老婆躺地上不动了,后来120来了,就分别把我们拉到了医院,事情大概就是这样。我是用手、巴掌打的闻某甲。打住她的脸,具体以视频资料为准。当时她鼻子尖处有一点血,我身上没有流血,我的衣服被撕的很烂,就我自己打闻某甲了。我忍无可忍,照她脸部还了几下,打了之后看到她的鼻子流了一滴血,她用手抹了一脸,后来警察就去了。就闻某甲一人打我,我一个人打闻某甲,我们都是空手,我是用手打的,闻某甲是用手、脚打我,有视频资料,闻某甲用手、脚打其头部、腿部等地方,后其忍无可忍照闻某甲脸部打了几下,打完看见闻某甲的鼻子流了一点血。 2、被害人闻某甲陈述:2014年4月22日早上,我家和闻某某家因为宅基地发生纠纷,两家是因为我家房子后边闻某某家前边的地发生的纠纷,派出所的警察去给我们调解了,双方签了一个不动工的协议,具体我没有看,我在场,是我爸签的,闻某某也同意了,并签名了。2014年4月23日早上大概七、八点钟左右,闻某某家又开始在我家房子最东边的后边盖厕所,然后我就从我家出去问闻某某,我说:“老爷,昨天派出所来,不是签过一个合同了吗,都不再动工,你这人说话真不算数,你这人太不要脸了。”然后他就打了我一耳巴子,打住了我的左脸,然后又一拳打住了我的左肩膀,将我打的躺在了他家和的水泥中,然后我起来抓一把和好的水泥砸在他身上,他家的人吵吵闹闹的,村上有人过来了,他就站在垒厕所的地方,故意拿一些刺激性的语言,用手指着他自己的脸说我:“你有种的话你就照这打。”然后我就抬手打他一巴掌,打住了他的脸,然后他说我打他了,让他家人用手机拍下来,然后他就一直用手指着自己的脸对我说:“往这打,往这打。”然后我就打,都打住了他的脸。后来他录够了以后,他就动手打我,他说他打我是正当防卫,他用巴掌和拳头照我头、脸上一直打,我根本没有还手的余地,后来闻某乙喊了一句:“警察来了。”这时闻某某不打了,往胡同的北头跑去,和闻某乙站一块了,后来警察就来了。就闻某某自己打我了,其他人就拉扯了两下,都是用手打的,没有拿东西打,我鼻子一直在流血。打闻某某就我自己打的,用手打的,没有拿东西。 3、证人张某某证言:2014年4月22号上午,新城派出所的一位警官让我家和闻某某两家,等着政府处理好厕所和墙的事后,再垒墙和厕所。2014年4月23日早上七、八点钟左右,闻某某一家和其找的人去垒厕所,我和闻某甲从家里出来问,闻某甲问闻某某,昨天派出所处理好了,你今天咋干哩。然后闻某某就将闻某甲咋弄躺到和好的水泥坑中了,我问闻某已,昨天经过派出所调和好了,你今天为啥又垒厕所。我也忘了他说啥了没有,然后我俩就撕拽起来了,然后闻某已的老婆、闻某乙、李某甲都上我跟前去了,我们几个就在一起撕拽,别的我想不起来了。我和闻某某是前后邻居,我家在前,他家在后,厕所在我家房后东窗户下,厕所是闻某某家的。我和闻某已是乱撕拽,我俩是在闻某某家厕所北边的南北路上撕拽的。我看到闻某甲脸上有伤,脸上一脸血,别人没见有伤。闻某甲的伤是闻某某给打的,是用手打闻某甲的脸。 4、证人闻某乙证言: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只记得闻某某有一天早上给我打电话说让回家垒厕所,然后我就回家了,我老婆张某某接住我。到了我家的老宅子那,我看见闻某某一手拉住我哥闻某某的手,一只手往闻某某的脸上搧,还有一个怀孕的女的拉着闻某某的另一只手,闻某某扇闻某某估计有二十分钟左右,闻某某当时没有还手,闻某某说你们都别管,让她打,这都是证据。我就去报警了,到了最后,闻某某说已经打了我有四十分钟了,我开始正当防卫了,然后,闻某某用右手朝闻某某左脸上扇了两耳光,别人赶紧拉开了,我还看见,张某某头抵住闻某已的肚子,两只手被闻某已的手握住,接着警察到了。警察把张某某的手拉开了。张某某就趴到地上,闻某某也趴到地上了。闻某某胳膊上有抓伤,别的没有看见,闻某某鼻子有一点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