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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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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8月8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监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8月8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监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昕、李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陶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金沙湾大酒店815房间,因债务问题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后,李某某归还其欠陈某甲现金1000元。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陈某某和陶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轩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伤检)字(2013)第51045号、(2014)第0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期间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数罪并罚,请求对非法拘禁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陶某某(已判刑)在平顶山市新华区金沙湾大酒店815房间,因债务问题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后,李某某归还其欠陈某甲的现金1000元,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0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0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0年11月1日被释放。

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3年3,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因为一凡欠我弟弟陈某甲的钱一直没有还,之前我给他通过电话,他说过段时间有钱还我弟,结果过了一个月了他也没还钱,当天20时许,我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金沙湾酒店房间找朋友陶某某,他在那开的房间,房间号我记不清了,当时房间还有一个孩,是陶某某的朋友,外号胖子,在房间内,我用手机和房间电话给李某某打电话,刚开始他没接电话,之后我又打了几次,他接了,我问他欠我弟的钱怎么说,这么久也不还,不行见面说说,我也在平顶山,他说有点事,等会忙完找我,到后半夜12时多,李某某到金沙湾找我来了,他到金沙湾楼下,打电话问我在哪个房间,我给他说在电梯口等他,我还没出房间,我给陶某某说李某某这次来要不还钱,要不就是拖延时间,先不要上去就动手打他,陶某某拿个棒球棍就出去了,我也跟着就到电梯口了,李某某刚从电梯出来,陶某某上去就朝他肚子跺了一脚,我赶紧上去拉着李某某进房间了,进房间后,我问李某某为啥这么长时间还不还我弟陈某甲的钱,他没吭声,陶某某惦着棒球棍朝李某某腰部夯了一下,我上去用膝盖提膝顶了李某某胸口一下,我叉朝他头上打了两拳,我问他还钱的事,他说他没有钱,我说没钱这不是调戏我吗,后来李某某说钱在他媳妇银行卡上,我让他想法把钱给我安置安置,李某某说不行他回家拿卡取钱给我。当时在房间,李某某就给他媳妇打电话,说回去拿卡取钱,之后,我和陶某某押着李某某就到他位于新华路南边橡胶厂家属院家里,拿银行卡,我们三个人又到开源路工行取的钱,之后李某某把钱给我后,我和陶某某才放他回家,我们就坐车回金沙湾酒店房间了。我和陶某某动手打李某某了,陶某某在电梯口跺了李某某肚子一脚,后来在房间内,陶某某又用棒球棍夯了李某某好几下,打在李某某身上和腰部,好像也用腿踢李某某了,我是在房间内顶了李某某胸口一下,用拳头朝李某某头上打了几下,后来还用腿踢了李某某两脚。当时李某某不还钱的话,我是不会让他走的。

2、同案犯陶某某供述:我因帮助当事人毁灭、制造证据被轻工路派出所抓获,现在在审判阶段,我知道你们为什么来提审我,是因为我老表陈某某在金沙湾我开的房间(815)打李某某的事。那是三月底四月初(2013年)的一天晚上,我老表陈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用的是金沙湾815房间的座机,在电话中陈某某与李某某因为要账发生了口角,陈某某让李某某到815房间,协调此事,我上楼玩游戏去了,当我从楼上下来时,当时已是后半夜了,我进815房间看到陈某某正在用灰色的捧球棍扪李某某,打着说着“你不是可怪吗,不还钱,你出不了门,走不了”。我过去朝李某某踢了几下,踢到腿上了,用左手搧了他的右脸一下,打完以后,他们商量着咋还钱,后来我和陈某某押着李某某到他家给他妈打电话拿下来银行卡,我们又一起到南环路与开源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工行柜员机取了壹仟块钱后,我们才放李某某回家。李某某欠陈某某弟弟陈某甲的钱。815房间是用我的身份证开的。陈某某用棒球棍扪李某某身上,用手朝他头上打几下,还提(有脚踢头)了李某某,我朝他腿上踢了,还搧了他右脸一巴掌。陈某某对李某某说不给钱不让出门,走不了。没有其他人打李某某了,我和陈某某身上没有伤,当时李某某身上也没有伤,李某某在房间有半个小时,当时屋里还有一个孩叫王某甲在玩电脑,我和王某甲不太熟,他的情况我不知道。陈某某和李某某因要帐发生了口角对骂了,陈某某让李某某到815房间,协调此事,当我从楼上下来进房间时看到李某某,我进屋掂了个棒球棍上去打李某某的背部,李某某把我推倒床上,陈某某用灰色的捧球棍扪李某某,还朝他头上打几下,中间还提膝(用脚踢头)了李某某,打着说着:你不是可怪吗,不还钱,你出不了门,走不了,我过去朝李某某踢了几下,踢到腿上了,用左手掮他的右脸一下,打完后,他俩商量着怎么还钱,后来我和陈某某押着李某某到他家给他妈打电话拿下来银行卡,我们又一起到南环路与开源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工行取一了壹仟元钱后,我们才放李某某回家。李某某欠陈某某弟弟陈某甲的钱。815房间是用我的身份证开的房。陈某某用棒球棍扪李某某身上,用手朝他头上打了几下,还提膝(用脚踢头)了李某某,我开始用棒球棍打了李某某的背,朝他腿上踢了,还搧了他右脸一巴掌。在房间里陈某某对李某某说,不给钱不让李某某出门,走不了,陈某某还掂个棍子坐在门口的桌子上把着,我们出房间时我在前,陈某某在后面看着他。我没看见李某某身上有伤,我和陈某某身上没有伤。李某某在房间有半个小时,当时房间还有一个叫“王某甲”的孩在玩电脑,我和他不熟,他胖胖的,1.7米左右,圆脸,家好像是襄县的,其他的情况我不知道了。打人用的棒球棍一直在房间里扔着,没有收走,后来不知道弄哪里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