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亮、周玉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四初字第19号 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非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风杰,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李晓亮,男,汉族。 被告:周玉丽,女,汉族。系李晓亮妻子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四初字第19号

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非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风杰,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李晓亮,男,汉族。

被告玉丽,女,汉族。系李晓亮妻子。

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晓曼、席景元,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审理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亮、玉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80元,减半后为53240元,由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 于 磊

审判员 : 邢 蕾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