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四初字第19号 法定代表人:杨非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风杰,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晓曼、席景元,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亮、周玉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80元,减半后为53240元,由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 于 磊 审判员 : 邢 蕾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