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四初字第35号 原告:郭翠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旭辉、董进果,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陈继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龙池曼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郭翠兰与被告刘更、陈继红、洛阳国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龙池曼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翠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