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二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保正,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任洛宁县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住洛宁县城关镇。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利峰,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4)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保正犯贪污、滥用职权罪一案,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宋保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宋保正犯滥用职权罪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万臣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符华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