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二终字第16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1985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6年1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年;2011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偃师市看守所。 辩护人庄红强、王亚静,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3)老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白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委会研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惠谦 审判员 王小生 审判员 王万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