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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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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二终字第3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出生于1949年8月9日,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安县曹村乡山碧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新安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二终字第3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出生于1949年8月9日,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安县曹村乡山碧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洛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重第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07年7月份,因王某甲在曹村乡山碧村开办的个体石料厂没有任何合法经营手续,同时跨公路生产存在较大的安全生产隐患,并且占用了山碧建材厂(万基控股集团下属企业)的建设用地,在山碧村、曹村乡干部多次劝说其自行拆除无效的情况下,由曹村乡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王某甲石料厂进行了强制拆除。强拆后,为了补偿王某甲的经济损失,同时稳控王某甲不再上访,山碧村委会先后数次对王某甲进行了经济补偿,截至2010年4月,山碧村共赔偿王某甲经济损失四万元,同时王某甲写出书面保证,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不再因此事去上访。之后,王某甲以石料厂补偿不到位为借口,继续进行上访,并且多次赴北京进行上访、非访,以迫使曹村乡、山碧村委满足自己的各种不合理诉求。2012年1月19日,山碧村在逼迫无奈的情况下,又支付给王某甲人民币46000元,同时王某甲再次写出书面保证,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不再以此事为理由上访。可是王某甲不仅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带领自己家人,并煽动部分不安定村民,以石料厂赔偿不到位为由,继续多次赴北京进行上访、集访、非访,对新安县、曹村乡的信访维稳工作产生了恶劣的影响,部分信访工作人员还被追究了责任。迫于王某甲的恶意上访给新安县、曹村乡、山碧村维稳工作造成的巨大压力,为了整个社会稳定工作大局,曹村乡迫于无奈,于2013年9月27日,由乡政府出资,再次支付给王某甲八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其主要内容为:2005年春天我在自家责任田里筹建一个石料厂,2005年4月15日在石寺工商所注册营业执照,注册为“新安县曹村曰玲石料厂”,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是自2005年4月15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这有效期之后,我没有去审验该营业执照,其他啥手续都没有。开办曰玲石料厂一共花费了七、八万元,设备有新有旧,鄂破机是从曹村乡小沟村的林支书那里买的,当时按废铁卖的,付了现金三千元,后来村长林某某又去我那里要账,我给了他一千元,加上修理费用和添加配件,总共花了一万多元;锤破机是在巩县买的新机器,花了四千八百元;传送带和传送架总共一万多元;这些机器上用的四个电动机共四千元;建设临时的预制板房子大概30平米左右,还有筛子、对辊机等;四轮拖拉机、空压机、汽油钻等,这些东西价值有一万元左右。2007年初,石料厂被强拆前,村长王某已找到我说,新安电厂来征地建厂,我的石料厂在征地范围内,需要拆除,如果我自己拆除的话,村里面和乡里面各补贴我五千元,当时我不同意,提出补偿我两万元的话我就自己拆除,或者给我厂子挪个地方的话,我就不要钱,当时乡里不同意,曹村乡副乡长张某甲带领乡村干部五、六十人及一台装载机就把我的石料厂强行拆除了。我被带到了曹村派出所,当晚因为有病就被家人送到了新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第二天我回去一看,发现我石料厂的一间临时搭建的预制板房子、鄂破机、锤破机、传送带和传送架子、筛子、对辊机、还有三根水泥电线杆都被他们给破坏了,被破坏的东西我后来按废品给卖了,卖了有七、八千元,而石料厂被强行拆除的直接损失大概有六万多元。当年7月份之后我对这件事不服,就开始一直上访,我去县、市、省、北京上访,2010年春节,我和村里达成协议,村里赔偿我四万元,我不再去上访告状,并且我写有保证书。这四万元钱是从2007年开始村里陆续给我的,截止到2010年春节,一共给了我四万元。后来我听别人说我的厂子当时的赔偿标准是一比三,电厂赔偿的钱,比村里付给我的要多,所以我才又开始去北京中纪委、中南海、天安门上访。在2012年1月份,经过县信访局、曹村乡政府的协调,在原来赔偿我四万元的基础上,村里再次赔偿我四万六千元现金,同时我写出保证,不再以此事为由,向任何上级机关上访反映,如有违反,自愿退出所有款项,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我去新安电厂查我厂子的具体赔偿数额,但是电厂不给查,结果过了三天,就是2013年1月27日晚上10点钟左右,我和我老伴在自己家中被四个人打伤了,往我老伴身上泼的有汽油,我脸上和眉头被戳了两刀。当天晚上,我和老伴就去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了,自己花了不足八千元,其余的都是乡政府担保,还欠着中医院。经过洛阳市三院鉴定,我的耳膜穿孔是轻伤,我老伴经县人民医院鉴定是轻微伤,被打这件事曹村派出所应该是立案侦查。一个月后即2013年2月22日我就继续去北京的中南海、中纪委、公安部等地上访。在2013年8月28日,经过县、乡、村的协调,我与山碧村再次达成协议,因为石料厂被强拆一事,村里面再次赔偿我八万元现金,同时我写出保证,以后不再以石子厂一事为由,向乡里、村里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同时保证不再以此事为由,到任何机关上访,否则愿接受法律的处罚。这次是由曹村乡的纪检书记姚某某出面协调的,在处理这件事的过程中,我提出不要这八万元钱,我要去电厂查账,如果电厂赔偿的多了,该赔偿我多少我就要多少,如果电厂赔偿我的少了或者真的查不出来,这八万元我也不要了,我也不再去上访。如果王某已找个装载机拉着他媳妇去曹村街转一圈,这八万元我也不要了。但是姚某某非让我把这八万元收下,让我做出保证不再上访反映石子厂这件事。收到这八万元后,我也没有再因为这件事去上访过。这几年通过上访,我一共拿到了十六万六千元。包括我的工资、荒坡、树款共一万六千元,强拆石料厂赔偿我十五万元。第一次是村长王某已在村里给我的,第二次是副乡长高某某给我的,第三次是乡纪检书记姚某某在县信访局给我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