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献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瑞利,女,汉族,系王献平女儿。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乾坤,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献平因与被上诉人张燕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献平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献平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献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王献平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