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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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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汝阳县天湛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建刚、赵松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县天湛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建刚,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县天湛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钢,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建刚,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赵松国,男,汉族。

上诉人汝阳县天湛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建刚、赵松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汝阳县天湛矿业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汝阳县天湛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汝阳县天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