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959号 法定代表人:郭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玉会,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许现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洛阳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谷可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洛阳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洛阳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