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85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孟轶,女,汉族。 上诉人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2014)西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5元,由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