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5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波波,男,汉族。 上诉人王智超因与被上诉人胡波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智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智超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王智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