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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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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智超因与被上诉人胡波波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超,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波波,男,汉族。 上诉人王智超因与被上诉人胡波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初字第8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超,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波波,男,汉族。

上诉人王智超因与被上诉人胡波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智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智超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王智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