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85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红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2014)西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5元,由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