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仁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健威,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学东,孟津县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占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贾仁伟为与被上诉人庄占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仁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健威、王学东与被上诉人庄占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