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古堆,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朝运,男,汉族。 上诉人谢古堆因与被上诉人谢朝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三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古堆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古堆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古堆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谢古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