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孙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水山,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吴月花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恒光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月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月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月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吴月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