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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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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惠某某、被上诉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2006年7月1日生一子惠某甲,一直由被告抚养至今。2009年5月6日,双方在洛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1995年11月29日,原告孙某某与前夫生有一女孙某甲。双方再婚后,原告将女儿孙某甲带至被告家中共同生活。2009年7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原审院认为:原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以上且经多次调解,和好无望,原告关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婚生子惠某甲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因婚生子惠某甲一直由被告惠某某抚养,改变抚养状况对孩子成长不利,且原告也不愿抚养,故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当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结合本案实际以每月150元较为适宜;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是对自己财产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关于不同意离婚的辩解意见,理由不当,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关于原告应当返还为叫其回家生活支付的5000元的辩解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关于原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辩解意见,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理由不当,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惠某甲由被告惠某某抚养,原告孙某某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150元(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抚养费,限本判决生效后第二个月起算)。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原告孙某某返还被告惠某某现金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惠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抚养费极低。本案调解时被告承认自愿给付200元抚养费,可判决书就连这个偏低的抚养费再扣除50元。判决后,我打电话询问办案人员,他称,这是法院判决的数额,是院里统一定的。询问洛宁县法院判决偏低的抚养费标准是哪里规定的?如果是某一法院统一掌握的标准,那么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直接利益,望二审改判。二、夫妻共有财产判决不公。法院开庭我正在举证时,原告突然站起来跑到我坐的席位上揪住我的头发打我两个耳光,法庭予以制止,就此休庭,下午进行调解。判决书叙述:被告关于原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辩解意见,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就其办案人员的做法,违背法律规定,一是因休庭我无法提交证据,二是针对庭审时的殴打当事人的事实未采取强制措施,三是庭审未结束就调解,我没有举证的机会。像这样没有恢复庭审的情况下,调解又未达成协议就草率做出判决,是极严重的不负责任的事件。(调解时我向法庭交了保存复印件双方没有质证)当天下午调解时原告承认给孩子抚养费200元,也承认2012年提起离婚,我托人送去5000元叫她回家的事实。另外,原告父亲在调解时承认我借给他2000元用于孩子结婚的事实。我要举证的证据:1、原告在自己的和我的存折上转账两次19000元;2、支取1000元以上的六笔合计17300元。2008年5个月汇给原告7000元。除以上这些证据外,我给原告大弟弟建房时5000元,给她妹妹5000元买医疗器械,这我都没有计算。存折上支取1000元以下的也没有计算。原告自2009年外出打工后,每月收入3000余元,我在家里照顾小孩,原告没向家里寄过一分钱。三、一审法院送达判决时间有错。一审办案人员将邮寄投递之日在判决书上写成我收到的日期,我有邮戳为证。如上所述,一审法院办案不认真,在庭审不结案的情况下草率做出判决,剥夺我的举证权,而且判决不公,请二审做出改判。

孙某某答辩称:作为离婚一方当事人无端缠诉,总想推翻一审的判决结果,其目的何在?一、关于一审判决抚养费的问题抚养费的高低主要看当地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由法院而定,调解时我并未承认给抚养费200元,这是上诉人心想的事实,既然法院做出判决,也绝不是调解书。再者上诉人和孩子均属于低保对象,城镇户口每月可另到300元,已够孩子花销,为了这场官司,我已失业半年,还要养一个女儿上高中,我们母女不知道怎么生活,孩子的费用已是有心而无力。二、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首先需要澄清的是开庭时我没有动手打上诉人这一事实,只是在休庭后调解时发生争执吵架。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均有开庭笔录所印证。开庭时我承认在原一审时上诉人给的5000元,判决书也已作出判决。我弟建房时2000元早已给我用于家庭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我在家怀孕生孩子,四年之后我才外出打工,上诉人给寄的钱,不管是我的存折或是他的存折均由他保管。他每月给我寄生活费,用于购买农具、化肥和生活。现在又提陈谷子烂芝麻我难以回忆。上诉人所提到亲戚借款之事,现没有凭据,与我没有关系。除以上答辩外,上诉人还隐瞒了夫妻共有的经济实用房一套,没有向法庭说实话,还有我在外打工时上诉人骗说需买汽车,我曾寄给他7000元,结果没有买车那回事。我们离婚的原因是男方一手造成的。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信息辱骂,以威胁恐吓逼我离婚。婚姻法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失赔偿。也请求对方支付土地使用补偿费。对方现在把我逼的走投无路,使我的精神近于崩溃,使我和女儿无家可归。所以请求给予房产分配,好使我和女儿有个避风雨之地。判决书所判决的5000元,因我没有收入养我们母女俩,我们已做生活费用,也无能力还他。因离婚前,他有责任抚养我和女儿,对方提出归还,纯属无理要求。因抚养权、探视权实现很难,所以应把女方探视权的内容写入判决书主文中,等孩子十岁后自选给谁。如上所述,上诉人无端上诉,无非是达到想要钱的目的,拖累我。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