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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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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要武为与被上诉人汝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要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爱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文超,镇长。 委托代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要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爱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文超,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楠,该镇党政办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常群须,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要武为与被上诉人汝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要武委托代理人潘爱军,被上诉人汝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亚楠、常群须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要武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要武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张要武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张要武撤回起诉。

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要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