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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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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刚与被上诉人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刚,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西明,男,汉族。系刘刚岳父。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刚,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西明,男,汉族。系刘刚岳父。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祥,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姚洛忠,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刚与被上诉人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刚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刘刚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