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09号 罪犯张辉,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2008)汴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辉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1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对张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5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抢劫罪:2005年27日凌晨,张辉伙同他人到开封市科龙公司盗窃时被发现后,团伙人员冯现红持木棍将保安冯明伟打伤后逃离现场。2、盗窃罪:2004年7月至2005年10月底,张辉伙同他人分别结伙,先后到通许县、尉氏县等地14家企业实施盗窃,张辉参与盗窃作案5起。盗窃物品价值192985.46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不属于从犯。 罪犯张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1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2年3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