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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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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燕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453号 罪犯彭志燕,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郑铁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志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453号

罪犯彭志燕,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郑铁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志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9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彭志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23日、24日,彭志燕伙同李辉等人两次在商丘张阁庄车站存料场盗窃郑州桥工段存放的废旧钢轨14根,价值65794.4元。系从犯。

罪犯彭志燕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获得表扬;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志燕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志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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