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05号 罪犯李广收,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商睢区少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广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广收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9年,李广收利用在农村信用联社管理股金的职务便利,将股金322.3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10年2月13日,李广收利用职务便利,将钱库内现金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罪犯李广收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广收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广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