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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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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进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487号 罪犯邹进胜,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灵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邹进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487号

罪犯邹进胜,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灵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邹进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邹进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至6月间,邹进胜伙同何林等人在灵宝市阳平镇大湖矿区罗山金矿665坑口停产期间,盗窃该采矿区金矿石60袋,价值375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罪犯邹进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邹进胜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进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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